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885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18-09-28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8〕3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13日
  

    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组织实施好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把农村能源建设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坚持整县推进。统筹区域内种养业布局,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模式,全面推进畜禽粪污区域大循环利用。
  坚持重点突破。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指导老场改造升级,严格规范新场建设,鼓励规模养殖场通过流转土地等形式发展种养循环,确保环境保护和生产发展协同推进。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养殖场的畜禽废弃物产生情况,推广经济适用、零排放无污染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达到生态环保要求。
  坚持多元投入。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和壮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形成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完备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二)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从调整和转变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入手,大力推行畜牧业种养循环绿色发展。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要求,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通过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信息化管理等现代化设施设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施畜禽品种遗传改良,加强养殖过程精细化管理,实行精准饲料配方技术,规范投入品使用等,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开展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整县推进,做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探索建立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科学编制畜牧发展规划,按照“以种带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原则,大力发展种养循环农业,精准引导畜牧业和种植业协同发展。鼓励养殖场(小区)通过自身流转承包周边农田林地方式,采取“养殖场(小区)——种植基地(农户)”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近还田利用;对不能就近还田消纳的,养殖场(小区)应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方式,采取“养殖场(小区)——第三方主体——种植基地(农户)”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异地还田利用;同时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主体合理收益。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贮液池,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培育粪污综合利用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粪污处理利用全产业链,推动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网络体系和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四)推进畜禽粪污能源化和肥料化利用。结合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大中型沼气工程,做到生产消纳平衡,沼渣沼液科学利用。深入推进沼气高值高效深度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进沼气分布式发电利用,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项目试点示范。大力推广工厂化堆肥处理和商品化有机肥生产技术,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固体粪便产生量,科学布局、建设配套有机肥加工厂和堆肥场。支持发展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商品有机肥产业,鼓励现有有机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畜禽粪污深度加工和利用水平。加大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力度,加强畜禽干粪加工、有机肥生产管理,从源头保证商品有机肥质量;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证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有机肥生产和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五)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可不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发展模式,引导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养殖场(小区)合理调减养殖量。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减排核算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信息化管理,依托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废弃物种类、数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及向环境排放的情况实行登记和上报。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监管,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税务局)
  (八)强化科技支撑。结合农业部发布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开展各类规模养殖粪便、沼液处理利用模式研究,因地制宜确定运转成本低、治理利用效果好的畜禽清洁生产技术,并加以创新推广。推进饲料中有机矿物元素替代无机矿物元素,加强绿色有机添加剂、微生物制剂等高新产品与技术开发和推广。开展包括对水果、经济作物、蔬菜及牧草等的有机肥使用和施肥方法研究,制定有机肥使用技术指南,科学利用和促进有机肥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2018年9月底前。对所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调查,从养殖品种、数量、场房建筑、养殖设备、粪污处理设备及其运转情况、周边的用地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材料。
  第二阶段,宣传培训决策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和前期培训工作。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宣传培训达到100%,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用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同时,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每个养殖场(小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做到一场一策,建立档案。各地根据实际,合理布局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场地及其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18年11月——2020年6月。按方案要求,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圈舍及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建设粪污收集处理系统,减排粪污90%以上。
  第四阶段,验收阶段,2020年7月——2020年9月。按方案要求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正常运转,完成工程验收。
  第五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预期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兼顾畜禽产品供给和畜禽污染治理之间的关系,推进农牧结合、资源化利用,因势利导推动解决畜牧业养殖污染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要于2018年9月底前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和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并抄送市农业局备案。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在标准化规模养殖工艺与技术、种养配套工程、粪污高效处理、有机肥生产利用、生物饲料和有机微量元素等方面开展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固液分离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补贴。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利用畜禽粪便生产的沼气,以及利用畜禽粪便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对从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项目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免,即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养殖场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配置现代化养殖设施设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干清粪等实用技术和种养循环工程建设,实现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大力推广有机肥生产和利用。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积极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对规模化养殖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部分,免征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随州供电公司)
  (三)加强用电用地政策支持。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对规模养殖场内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督促供电公司对生物质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接收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入网城市燃气管网;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将符合要求的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依据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时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随州供电公司、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加强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宣传推广各地的新技术、新模式、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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