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相关科室及人员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卫生、计生相关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的;
(五)分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领导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市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法制科负责人及案件所涉及科室负责人、市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市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在召开办公会前3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科,由法制科负责提交委领导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3日内将案卷返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案件所涉及科室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
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六)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需同监督执法文书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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