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随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涉税信息共享体系,实现信息管税、管费。
第三条 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共同承办随县税费征收网,使各成员单位相关信息与税务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按规定时间将涉税信息在随县税费征收保障网进行传递。
第四条 税务部门只能将收集的信息用于税费征管,不得他用,并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管理。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税费缴纳列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应做到“先税后审、先税后证、先税后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把各成员单位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内容完整性和依法“先税后审、先税后证、先税后检”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成员单位是: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招商局、县城市开发投资公司、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烟草专卖局、国网随县供电公司、中国银行随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随县支行、随州农商银行随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县支行、人保财险随县支公司、太平洋财险随县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随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随县支公司、各镇(场)、经济开发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随县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对各成员单位信息传递情况和依法“先税后审、先税后证、先税后检”的执行情况予以考核、督办、检查、通报,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税费征收保障网的管理、维护。
第九条 税务部门应及时对各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网传递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费征管。
第十条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要承担税费征收的主体责任,将税费征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三章 联合控管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越权制定涉及地方税费的文件,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各税费保障部门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应在我县开具而未在我县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对建筑业税收实行部门协作管理,充分发挥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城市开发投资公司、国网随县供电公司等联动作用,协助税务部门按照“先税收、后付款”的管理办法对税收实行联合控管,防止建筑业相关税收流失。
对本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设单位须凭施工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对外埠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需预缴税款的,凭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分企业所得税表》,以及增值税发票,经核实确认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预缴税额等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付手续。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依法扣缴。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下列成员单位在行政审批、产权登记、账户查询、证件发放、车辆年检等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安局:税务机关因税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宾馆酒店住宿情况等信息,以及有妨碍公务执行行为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以及购车发票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驾驶员培训发证等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税务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社保费缴费登记、核定和管理信息提供协助。
国土资源局:应为税务机关查询土地权属和转让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完税或减免税证明,不得办理权属证书,并告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者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事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税务部门查询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发票、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核验登记手续。规划部门在办理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未提供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工商、税务部门补办登记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大型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或者其他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举办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活动的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并协助税务机关在其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提高征管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税收的控管。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先税后票”的方式征收税费款,即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委托的邮政公司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先缴纳增值税及地方税费后,再代开增值税发票。
金融机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的账户及存款依法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者对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保险机构: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代征车船税,并出具税款凭证。
第四章 信息传递
第十七条 下列成员单位在每月后15日内通过随县税费征收保障网传递上月相关信息:
发展和改革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信息;经营性收费、非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信息。
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
公安局:车辆登记信息、宾馆入住信息、驾校培训等信息。
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财政局(国资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信息,应收社保费核定信息,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保零售药店的刷卡售药信息。
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土地出让、转让信息,收储矿产储存量、矿产采掘审批信息;应税矿产储量、计划开采量、实际开采量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信息;房屋等所有权证书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环境保护局:应收排污费核定、缴费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信息,房屋出售备案、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和拆迁动态信息;房屋产权交易信息、个人房屋租赁信息、物业管理公司审批核准信息;建设规划许可审批信息。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信息、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
水利局:水利建设项目许可、水利设施投资或施工信息。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娱乐、体育、文艺演出信息,文化、娱乐场所、印刷厂等新闻出版场所以及网吧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类企业、公司、个体开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信息、股权转让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项目中标信息,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碳排放权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林权交易、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城市开发投资公司: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信息。
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税务登记、出口退税、税款缴纳等信息。
国网随县供电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用电信息、全县石材企业用电信息。
第十八条 下列成员单位在每季度后15日内通过随县税费信息保障网传递上季度相关信息:
教育局: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幼儿园资质认定或审批信息。
科学技术局:专利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信息。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资产信息(20万元以上资产)。
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核定、缴费人基本情况登记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房屋拆迁等信息。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办医疗诊所或医院审批信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涉税问题信息。
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注册类型、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的自制药品信息、有关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资质信息。
招商局:提供已落户投产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信息,残疾人证件发放信息。
烟草专卖局:有关纳税人的进货信息。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向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单位提出信息需求,各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工作,根据税务机关的需求,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五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把税费保障工作列入对各镇(场)、开发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涉费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涉税涉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费保障部门,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涉费信息资料,或涉税涉费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三)在资格审查、登记手续、年审审验、证件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国家税费收入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扣缴税(费)款,造成税(费)款严重流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镇(场)、开发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费)款的;
(三)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涉费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随县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随县政办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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