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
凡居住在城区范围内持随州市非农业户口,城市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城镇生活;
2、上年度家庭(含曾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含低保家庭),根据市政府每年发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发放标准
以户为单位,参照家庭人口数,结合申报人实际情况,分类审定标准。家庭人口指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以共同申报人员信息为准。租赁补贴计算方式:无房户补贴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缺房户按人均15平方米补差面积计算;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4.95元/m²。低收入家庭为3.5元/m²。具体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家庭人口×补贴标准×面积(补差面积)。
四、申报资料
1、申请人本人及所属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社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区经办人核实;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者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
3、住房证明,有住房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无住房的提供现居住情况的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地社区核实。
4、社保证明,申报人或家庭成员年满50周岁以上的由社保部门出具社保证明资料。
5、户口簿无法证明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由社区提供共同申报家庭成员关系及长期共同居住证明,要求共同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
五、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各级审核机构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社区审核
1、受理申请的社区查验申报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社区经办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签字加盖公章);
2、婚姻证明,核查婚姻证明资料原件,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民政部门核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结婚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核实并出具未婚证明。无异议的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3、收入证明:申报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工作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社区经办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社区审核人员采取电话问询或上门核查方式核实收入,确认无误后签字加盖公章;申报家庭成员中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周岁以上,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4、住房证明:核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含申请人直系亲属)是否属实,有房产提供的房产证,无房产提供的现居住情况相关证明资料是否属实(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入户核查)。如无异议,在证明资料上签字盖章;
5、受理申请的社区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在本社区内公示7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到社区所属的城区办事处。
(二)城区办事处审核
城区办事处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复审,确认无误后将复审意见及申报资料上报到曾都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办事处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曾都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曾都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人资料后,经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并就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批。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材料之日起,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监管科负责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办进行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2)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申请人本人及所属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
(3)以各级审核机构上报的审核结果,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方式为:会同所属社区、办事处及曾都区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入户现场复核;
(4)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办进行审批;
(5)市住房保障办审批后,报市财政局进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六、责任追究
(一)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由市保障办、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作出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决定。对已领取低收入住房租赁补贴金的虚报户,将按骗取国家救助资金依法双倍追缴。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不祥实的,受理、审核机构有权要求申报人补齐资料。否则,不予受理、审批。
(二)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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