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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办理
  • 发布日期:2016-04-15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发[2012]45号文件、《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户口薄等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
3. 家庭收入类和财产状况证明;
    4. 法定劳动年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四、办理地点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2.县级民政部门。
    五、办理时间
    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审批。
    六、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并授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近亲属中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结合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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