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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5-31
  • 信息来源:随州市民政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曾都区460元/人 月,随州高新区460元/人 月,广水市410元/人 月,随县400元/人 月,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00元/人 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曾都区3500元/人 年,随州高新区3500元/人 年,广水市3432元/人 年,随县3255元/人 年,大洪山风景名胜区3255元/人 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曾都区7200元/人 年,随州高新区7200元/人 年,广水市7050元/人 年,随县7000元/人 年,大洪山风景名胜区7000元/人 年。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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