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和个人如何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2)申办人或申请法人组织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国土、建设、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有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4〕30号)、《湖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等文件中。主要有:
(1)土地。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应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有关规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2)规划。规划部门要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并减收综合开发费。
(3)税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4)规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煤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电话的安装和使用等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5)补贴。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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