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四期)
  • 发布时间:2023-02-1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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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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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四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源泉富氧纯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于2022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所抽检的包装饮用水作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月17日,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2日,当事人生产标称“源泉”包装饮用水120桶,规格净含量为17升/桶。2022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内无上述包装饮用水。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包装饮用水主要销售到附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3元/桶,已销售120桶,合计销售金额为360元,每桶水的生产成本是2.5元,本批次产品的合计成本是300元,获取利润6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二、罚款65000元,两项共计65060元,上缴国库。

二、随州高新区外国语学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买的食堂原材料进行了抽样检测,现场抽取当事人购买的食堂原材料鸡蛋样品数量12个,批号/生产日期20220910,抽样基数: 100个。2022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所抽检的鸡蛋作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 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 2022SP6793《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 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 2022SP6793《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 10月6日,当事人从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国蛋鸡养殖场以6.2元/斤的价格购进鸡蛋45斤作为学校食堂原材料,合计进货金额279元。2022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食堂内无上述批次鸡蛋。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鸡蛋已作为食堂原材料加工使用完,当事人建立了购货台账,有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销货单据,不能提供被抽检鸡蛋的检验报告。由于当事人是供应本校学生食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鸡蛋供学校食堂作原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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