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4月27日
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8号)及其实施细则和环保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制订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实施方案。
一、年度目标
(一)污染减排目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8.8%、3 %,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平均浓度(89微克/立方米)下降4.5%,控制在85微克/立方米以内,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低水平,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优化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中心城区零星工业企业搬迁意见的通知》(随政发〔2014〕28号)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中心城区范围内零星工业企业只减不增,停止一切新、改、扩建行为,有序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和向园区集中布局的工作。完成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随州车轮厂扩产搬迁,启动青岛啤酒(随州)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市发改委、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企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严禁新增过剩产能。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补办手续(市发改委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市环保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制定淘汰工作计划,明确淘汰企业(生产线、设备)名单和时限,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市经信委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清洁生产
编制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成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企业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和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市经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市经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 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在已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柴油的基础上,逐步供应国Ⅴ车用柴油,确保2016年开始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市商务局负责,市质监局、中石化随州公司、中石油随州公司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 淘汰燃煤小锅炉。根据城市建成区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基本情况,编制本年度淘汰方案,确定淘汰名单和时限,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市发改委负责,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工业烟粉尘治理。纳入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控制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市环保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化工、汽车机械、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市环保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油气回收治理。在2014年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扬尘烟尘污染控制
1. 控制建筑工地扬尘。积极创建绿色工地,严禁敞开式作业,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采取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等措施(市住建委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增加城区道路洒水抑尘频次。(市城管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控制餐饮油烟。建立餐饮油烟监管联动机制。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餐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督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控制烟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清扫废弃物、园林废物和生活垃圾,有粉尘排放的物流露天堆场、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开展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市城管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严格执行禁限鞭管理规定,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处重罚(市公安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5.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强化宣传引导,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市农业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严防随意露天焚烧秸秆(市环保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6.加强城区造林绿化。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抑制扬尘产生。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2%,绿地率达到33.6%(市住建委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限期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底前,对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率达到90%,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2015年6月起正式对无环保标志车辆、擅入限行区域黄标车实行路检和电子警察抓拍,扩大黄标车禁限行区域和时段(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实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无环保标志不予注册登记,禁止黄标车转入,标志核发信息与公安、交通部门共享,标志核发率达到80%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市编办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完善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加强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市住建委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建筑节能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比例均要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建委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加大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大气环境管理
1.科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区域或本部门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负责;2015年5月底前完成)。
2.实行台账管理。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定期组织演练,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逐级报告(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督促广水市和随县各建成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市环保局负责,广水市、随县政府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5. 公开环境信息。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成空气质量实时发布信息系统,通过随州环保网实时查询空气质量状况。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和国控企业污染源监测等信息(市环保局负责,相关企业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合理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确保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工程,工作任务措施涉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既定目标,通力合作,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确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未按照计划实施完成的部门和项目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查找原因,制订补救措施,相关督查和考核情况报告市政府并进行通报。
(四)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工程项目,合理测算所需资金额度,适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市、县(区、市)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还可通过各自渠道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五)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方案,详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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