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肖英、刘荣、齐荣、姜翔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未聘用分流人员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明确规定,竞聘上岗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置分流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消化。按照上述《条例》和文件规定,随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事权在随县,县人社部门履行指导监管责任,县卫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
二、随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未安置分流人员问题,是由于落实改革政策不到位、安置经费困难、部分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等原因造成的,随县相关部门应按照县政府研究意见,在县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认真妥善处理。(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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