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先国、吕晓梅、程敏、姚秋菊、杨芩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继续修订完善政策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的是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2017﹞27号),该细则今年8月31日到期。5月份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我局将深入调研,结合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拟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报市政府决定,针对我市医保基金健康可持续性发展及目前基金运行上存在的问题,结合县市区实际一并综合考虑。
二、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目前,我市医保支付方式实行的是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可实施总额预算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四种付费方式。对于你们提出的实行按单病种付费为主的多种形式医保付费,我们已将按单病种付费作为一种付费方式,但不能以这种方式为主,经过多年实践,如果以单病种付费为主的话,难度较大。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正打算在全国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已在湖北确定了试点地市,并拨付专款。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目前,医保部门通过信息网络监控、组织定期检查或针对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并查证核实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今年以来,市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集中力量,实现对医药定点机构现场检查100%全覆盖。组织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多种宣传载体,畅通渠道形式,营造浓厚氛围,发动宣传攻势,检查并督促全部医药机构将海报张贴到位,扩大举报电话和奖励政策的知情范围。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了市级交叉检查活动,定点药店专项检查活动,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受理举报等形式,严查欺诈骗保蛛丝马迹,发现问题“零容忍”,坚决查处到位。
当前,在法律层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正在征求意见,将从国家层面建立独立、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医保基金监管法规,为医保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能提供重要手段。提案中所提到的“定时和不定时到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条例》起草说明中做了解释:医保基金监管主要以疑点和线索检查为主,需协调“双随机、一公开”与医保基金重点监管模式的关系。在执法主体层面,医保基金监管力量目前还比较薄弱,一是尚未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二是监管所需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但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机构改革的到位,提案中提到的“建立医疗保险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制度”也势在必行,制度建设将为作为下一步基金监管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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