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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编辑:admin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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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城市小区共有停车位不得变卖私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家庭拥有私家车数量的持续增长,快速增长的私家车数量与不相匹配的停车位供给矛盾越来越突出,对居民生活质量、出行效率、小区物业管理乃至汽车产业发展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我委始终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列入重要的工作内容,尤其是针对共有停车位的管理,市房产局不断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宅小区车位和物业管理水平。
  一、关于小区地面装锁、销售问题
  根据国务院《物权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市房产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加大对小区共有道路的管理。一是对于小区内地上公共道路或场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采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定期巡查等方式,督促物业企业不得随意租售,不得随意安装地锁。对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违规销售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擅自安装地锁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拆除。
  二、关于小区地面泊车位限时计租收费的问题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小区地上泊车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按照此规定,市房产局督促社区组织成立小区业主委员,引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强化对小区业主的协商调处力度,尽快实现小区地面泊车位的共建共治共享,共同构建和谐通畅有序的小区环境。
  三、关于加强小区停车管理的问题
  一是加快出台相关政策,为小区停车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市城管部门牵头,已拟定《随州市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争尽快出台。该《办法》对地下停车位实现“三明确”,即明确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明确地下停车位管理和使用,明确停车服务收费价格。同时,落实新小区车位配建标准、多种途径增加居民区停车位供给、提高停车费用以及推广立体车库的使用等方式,切实有效地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是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强化小区共建共治共享。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等规定,对小区停车位问题,中心城区不断加大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管理力度,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和指导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表决明确共有车库车位的管理及收费标准。
  三是加强专项整治,做到还车位于民。公安交警、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中心城区停车泊位进行拉网式普查,按照因地制宜、应划尽划的原则,施划停车泊位,最大限度地做到行车不堵塞,停车有泊位。市城管执法局以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为契机,启动了对城区私设地锁行为的整治。同时加强对各路段商户和住户进行相关法规宣传,依法强制拆除私设地锁,做到还车位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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