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春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明珠路以北规划管理权下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珠路以北曾都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
2008年7月,为进一步扩大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自主权,随州市委以〔2008〕9号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将明珠路以北(即明珠路以北、甘沟子以南、㵐水河东大堤以东、新汉丹铁路以西围成的区域)包括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权在内的相关审批权力均下放给曾都区政府。作为当时起步中的曾都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权限的下放,对园区的发展壮大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园区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园区空间的发展已经偏离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和要求,出现了规划编制缺乏规范性、项目实施缺乏统筹性、执行标准缺乏统一性等问题,导致一个城区规划管理实行分区域独立进行,形成“两张图、两支笔”的现象,这既不符合《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利用城市科学统筹、协调发展。
2016年5月,市政府召开随州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体制协调会,根据《关于设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曾都经济开发区分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设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曾都经济开发区分局,明珠路以北、㵐水河东大堤以东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管理。
二、规划管理权下放存在的问题
1、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不利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有效实施。明珠路以北是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和定位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框架基础上,对城市其他区域功能的补充与完善。经调查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标准不统一,曾都经济开发区未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3、对城市发展留下许多遗憾和隐忧。前期由于明珠路以北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的独立,因为局部利益的需要,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审批往往会按照有利于局部和短期发展需要解读、执行,致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未与主城区衔接和连通,自成体系,导致未来城市防洪和排水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由于曾都经济开发区内的首义村居民点、金龙湾小区等相关项目建设,未严格管理或未按总体规划要求审批把关,导致有的道路无法与主城区有效对接,连接随县的通道被侵占,给将来的建设造成较大的障碍。
三、曾都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成立后所做的工作
1、以《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为依据,配合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完成《曾都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通过专家评审,完成报批后将正式出台《曾都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此规划弥补了曾都经济开发区自成立以来未有总体规划的空白。
2、针对曾都经济开发区无路网及雨水管网的现状,导致每逢汛期积水无法排除的问题,分局组织编制了城北新区路网和雨水管网专项规划。此专项规划加强了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地防范了城市内涝,提高了曾都经济开发区应对内涝灾害能力。
3、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对市区重点工业项目实施“容缺办理”,助力曾都实施“市区一体”战略,推进工业强区,争当特色产业增长极排头兵。如泰晶、程力、常青、华昶、新城控股“吾悦广场”、五丰学校新校区建设、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黑臭水体治理等建设项目服务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提升服务效能,以优质、高效的规划服务支援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市城乡规划事业的关心,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城乡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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