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素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临时号牌有效期限的建议》收悉。现结合临时号牌发放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号牌发放有关规定
(一)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1、未销售的;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1项、第4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5、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3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公安车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四)2017年12月27日,按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湖北公安交管局对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系统设定跨辖区临时号牌只能办理一次。
二、关于试验类车辆延长临时号牌有效期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您所提出的试验类车辆可以根据需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具体程序由生产企业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备齐办理临时号牌的相关资料后,车管所给予审核办理。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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