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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8-21 00:00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编辑:admin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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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徐蕾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四轮电动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四轮汽车是一种以电力为动力的新型交通工具,在国家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大背景下,因其具有无污染、零排放、噪声小、节能、运行成本低等特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加之方便快捷、操作简易,深得消费者的青睐。公安车管部门严格按照公安部124号令的要求办理上牌手续,即必须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上牌,否则不予上牌。
当前上路行驶的电动汽车大部分属于超标型,无《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四轮电动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户籍化管理,但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被公安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2016年11月3日,公安部对河南洛阳下发了《关于督促纠正洛阳市准许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6〕625号),对该市将无《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四轮电动小轿车违规上牌情况进行了通报;2016年12月14日,公安部在对山东省《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交〔2016〕23号)的答复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请示》关于制定低速电动车治安登记管理办法,允许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专用标牌的意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发现了大量企业以旅游观光车名义非法生产低速电动车问题,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加快治理低速电动车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并要求规范源头,坚决堵住违规生产、销售漏洞,对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为此,在现行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阶段,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将从以下方面强化管理:一是多渠道开展宣传,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电动汽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样化地进行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讲清国标、非国标电动汽车的辨别方法以及驾驶、使用非国标电动汽车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制作因电动汽车违法行为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案例宣传展板、光碟,向群众展示、播放,让广大群众对电动汽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有直观的认识,促使提高安全意识,在路面驾驶中遵守交通规则。二是强化路面管控,形成严管治理态势。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首次违法教育后放行,对再次违法辅以必要的处罚,形成对电动汽车日常化的严管治理态势,逐步遏制电动汽车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电动汽车交通安全隐患。三是部门联合执法,强化源头管理。提请政府组织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清理我市制造、销售电动汽车商家,摸清销售的电动汽车品牌、型号、销售等基本情况。对制造、销售非国标电动汽车的商家严管严处,从源头上制止非国标电动汽车流入市场。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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