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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7-18 00:00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编辑:admin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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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明享代表、曾都代表团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因低保户、贫困户等困难群众肇事造成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应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或其他医疗救助”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无驾驶执照,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不得上路。驾驶机动车必需持有行车证或临时行车手续,机动车必需购买国家法律规定的“交通车责任事故强制险”,该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低保户、贫困户等困难群众无证驾驶或不购买交强险,都是违法行为,与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样应予以追究和严惩。若助长低保户、贫困户违规违法行为,对“因低保户、贫困户等困难群众肇事造成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或其他医疗救助”,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公安部门应当规范机动车上路行为,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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