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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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 杨文明

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深入推进随州市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全面提升城市用水效率,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组织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一是国家有号召,省政府有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减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习总书记指出“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并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16字方针,发出建设节水型城市号召。为贯彻中央要求,积极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湖北省先后制定了《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求“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目前,武汉、黄石、宜昌、荆州等4个城市已通过了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评审,荆门、鄂州、天门、十堰、襄阳等5个城市已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孝感、随州、咸宁市正在积极准备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

二是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有任务。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2022版)要求,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一票否决”项。省内宜昌、鄂州等地市均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我市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

三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需求。为加快城市提能级,提升城市发展品质,提高城市用水质效,在随州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市主要领导明确提出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确定了“2022年12月前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2023年底前基本具备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条件,确保2025年前成功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目标。城市节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很有必要制定出台《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

二、起草的过程

(一)立项。2022年4月15日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随州市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项目。

(二)调研起草。依据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和《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2022年先后考察学习了宜昌、鄂州等地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是多次开展讨论。组织局属业务科室、二级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和局属法律顾问对《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完善。二是书面征求意见。2022年2月中下旬以来,征求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25条,采纳25条,及时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众参与。2022年3月11日至4月11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专家论证。2022年4月20日,经组织5名专家对细则进行充分讨论,未提出修改建议,专家认为,出台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是势在必行,迫在眉睫,需尽快报请市政府出台。

(五)风险评估。经组织评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符合全社会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能给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也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极小,引发群众性事件和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几率较低,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综合评估风险等级属于低风险,风险可控,可实施。

(六)合法性审查。委托律师和法制审核单位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按要求对细则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廉洁风险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2022年5月21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熊忠海主持召开局党组专题研究会议,讨论《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提出要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迅速完善程序,尽快报请市政府审定核。2022年5月30日市政府五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决定以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分总则、用水管理、节约用水、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部分的内容,主要内容是:

一是适用范围和群体。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是计划用水管理主体及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户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用水量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三是城市节水措施和奖励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鼓励加强节水科研,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器具等;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实行临时用水限制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特种行业用水在节水的同时要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四是城市节水保障和激励。发改、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项目、活动,对节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五是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是附则。《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部分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强化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全体市民充分了解水情、了解节水的重要性,增强人们对水的危机感、紧迫感,激发广大群众参与节水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二)加强节水载体创建。每年组织开展省级节水型单位、小区、企业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节水载体覆盖率;

(三)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进一步推进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步提升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水平,加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非居民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让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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