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3-17
  • 信息来源:随州市招商局
  • 编辑:随州市招商局
  • 审核: 招商局


关于《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兴业。随州市招商局结合我市实际,代随州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招商局

联系人:张曼

电子邮箱:331608245@qq.com

联系电话:0722-3596570,17508667699

随州市招商局

2022年3月17日

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随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随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年度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及公职人员。

(二)市本级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或颁发聘书的商(协会)、中介机构、招商大使、招商顾问等委托招商代理人。

(三)引进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产业招商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光伏及风电等资源类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的社会引资者。

第三条社会引资者(以下简称引资者)主要指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除外)。引资者为多方时,奖励第一引资者;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即为第一引资者。

第四条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及公职人员招商奖励:

(一)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分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进行综合考评。由市级财政对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名第一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5名的市直部门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授予“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称号。

(二)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投产后年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互联网文化等新业态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做硬性要求),签署正式合同,在约定周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成功纳入市统计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第一引荐人为公职人员的。按照项目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经本级组织部门考核,优先给予嘉奖及以上记功奖励,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或晋升职级。

第五条  市本级委托招商奖励:

(一)委托对象。委托招商的对象为国内外中介组织、商(协)会和市内现有企业或客商。招商大使一般应为境内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及机构,包括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负责人,地市级以上商(协)会会长等。招商顾问为关注随州市各项事业发展、有较强影响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或为学术界知名专家学者、大型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二)委托方式。

1、市招商局每年对外发布委托招商公告,征集委托招商候选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单位可向市招商局推荐委托招商的商(协)会、中介结构、个人代表;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向市招商局自荐成为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候选人;

2、市招商局按照委托招商标准,集中组织初审,形成10个以内初步建议名单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委托招商的商(协)会、社会组织、“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名单。由市招商局与委托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并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颁发《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聘书》。

(三)委托对象工作职责。

1、积极寻求、引荐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的项目,努力获取招商信息和有价值项目线索;

2、负责对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全程跟踪服务;

3、协助我市联系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组织和机构,通过咨询、考察、调研等方式,为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进行专业分析并提出良好建议;  

4、借助人脉资源等优势,利用多方渠道,协助我市洽谈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5、协助我市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和邀商工作,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平台发布招商信息,对外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

6、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招商待遇及奖励。

1、定期获取随州市重点产业规划、招商政策、投资指南等信息,优先参加随州市招商引资相关活动。

2、市招商局与商(协)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在商(协)会、中介机构等公共场所加挂“随州市驻XX招商联络处”牌子,代行我市驻该地区招商职能。委托期两年,到期可续签。委托期内有招商业绩的,市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8万元招商工作经费,用于日常招商洽谈、接待、差旅等费用。

3、被聘任为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的代表,聘期内有招商业绩的,市财政每年支付不少于5万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招商宣传、洽谈对接项目等活动经费。

4、对参与重大项目洽谈的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原则上由项目承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为其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对自行开展招商活动的相关经费,不再另行给予保障。  

5、作为项目第一引荐人,成功引荐项目落户随州,符合引荐项目相关约定要求的,按照引资者进行申报引进项目奖励。

第六条  引资者引荐单个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按期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荐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在随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引进投资者以并购、入股等方式对我市已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等,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参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引资者奖励。

第八条为了加强对引资者的奖励落实工作,市、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引资者的认定、项目审核、政策落实等;组织、科技、经信、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审计、统计、招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完成。

第九条引资者奖励落实程序:

(一)申请。引资者引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每年元月上旬,由引资者向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奖励的条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由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共同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第一介绍人备案登记表

3.引进项目投资合同;

4.引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5.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6.引进项目统计入库证明,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等(复印件);

7.项目竣工验收、纳税证明;

8.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公职人员申请仅需提供1-4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二)审核。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为审核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相应部门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落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向引资者落实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方财政落实。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协助引资者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的引资者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省的法律、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及省的规定为准;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解释。

附件

招商引资项目第一介绍人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亿元

第一介绍人


联系电话


单位及职务


参与引进者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引进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投资人(或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所在地


落户所在地


签约时间


注册时间


合同投资额


当年实际到位资金


所属产业


实际到位资金分成比例


企业经营范围


项目法定代表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落户地招商局(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0722-359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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