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旅游市场地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0-11-10
  • 信息来源: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编辑: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审核: 许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外地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本地地接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推介我市旅游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广大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者拓展我市旅游市场的主动性,支持旅行社引客入随,提高我市旅游接待总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况适用本办法:

(一)组团社输送游客进入本市有价门票景区(点)旅游;

(二)地接社招徕游客进入本市有价门票景区(点)旅游。

第三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地接奖励的统计、审核、兑现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主体

第四条  地接业务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奖励。

1、具有法定资质、组织市外旅游团队来随州旅游的市内外旅行社总社、旅行社分社。

2、旅游奖励分为旅游大团队奖励和旅游人数累计奖励。

3、团队奖励和旅游人数累计奖励针对在我市留宿至少一晚,达到规定奖励旅游人数,同时游览两个以上推荐收费旅游景区(点)的市外团队。

4、地接游客为市外游客。

第五条  对组团社直接组织、无地接社接待的旅游团队,由组团社申请奖励。

第六条  对组团社组织、地接社接待的旅游团队,由地接社申请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地接社直接引进并接待的市外旅游团队,由地接社申请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旅游大团队奖励标准:

1、旅游包机奖励。对组织市外旅游者以包机(经机场往返)形式来随旅游,每架次包机达100人以上,奖励3万元。长期(3个月以上)组织市外游客来随旅游,每次切位30个以上的可累计,一个月切位达到100个按照1架包机给予奖励。对组织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以包机形式来随旅游,每架次包机达100人以上,奖励5万元。

2、旅游专列奖励。对组织火车专列来随旅游,每趟专列达到200人以上的按每人40元标准奖励。

3、旅游大巴奖励。对组织大巴团来随旅游,每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

4、自驾游团队奖励。对组织旅游自驾车30台以上、旅游人数100人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

大巴团队、自驾游团队须是同一时间、来自随州市以外的统一行程的团队(以车辆抵离随州市的高速公路发票为依据)

(二)年度累计奖励标准:

市内外旅行社接待市外来随过夜游客,同时游览两个以上推荐收费旅游景区(点)年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2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3000人次()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3000-4000人次()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4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包机、专列、自驾车、大巴等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  旅游大团队奖励申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规范签订电子合同、同业合同;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在组接团队前,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进行一团一报”(如确因时间紧急,可以组接团队行程结束后3日内补报)在填报国内游组团团队信息国内游接待团队信息时,应在备注栏目提前标注明确申报奖励的奖励类型、电子合同或同业合同编号;

(三)旅游团队在随旅游行程结束后,旅行社应填写《随州市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申请奖励资料;

1、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的团队编号、或团队同业合同编号或团队传真确认件、电子合同编号;

2、团队信息中的电子行程基本信息、游客名单、身份证号、行程描述等方面内容截图(组团旅客电话等涉及商业敏感信息可以屏蔽)

3、酒店住宿发票和游客住房分配表(明确到每个游客)、旅游景区门票收据;

4、旅行社责任险证明;

5、包机、专列团队提供组团社与机场、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包机、专列合作协议及机票、车票等票据。  

(四)多家旅行社合作组织的包机、专列、大巴、自驾团队,由合作方协商确定1家旅行社作为奖励主体进行奖励申报(奖励资金自主协商分配)。

(五)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奖励申请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旅行社组团人数、交通方式、住宿天数以及旅行社组团申请奖励标准等进行审核、办理,并严格落实三比对,即同一编号团队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与入景区人员名单、身份证以及住宿人员名单一致,人员名单等误差率不得高于3%,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公示期后2个月内兑现奖金。

第十条  旅游年度人数累计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奖励单位每季度汇总上报旅游接待人次。

2、由奖励申报单位于每年1215日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旅游年度累计人数奖励申请表,汇总全年旅游接待人次。

3、奖励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每个旅游团队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原件,旅游景区(点)的门票收据,住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游客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行程单、地接社的接待确认件、订车单等资料,申报材料要按照接团的时间顺序排列整齐,一团一装订,一月一汇总,按季度整理成册。

4、外地组团旅行社交由本地地接旅行社接待的,确定1家作为奖励主体进行奖励申报,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5、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汇总本年度各旅行社输送或地接游客人数,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公示期后2个月内兑现奖金。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情节扣除相应比例奖励资金或取消奖励资格:

(一)有违法经营行为,查证属实的;

(二)出现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应扣除相应比例奖励资金或取消奖励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输送和地接游客奖励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项标准兑现,不予重复奖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享受奖励的单位名单在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uizhou.gov.cn/)上公布,接受行业监督及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资金经指标核定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由财政直接支付给受奖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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