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研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湖北省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坚持“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移民村实施”的基本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1、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
2、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扶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方案审查和项目实施的督导、质量监督、资金审计、验收工作。
3、县级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资金拨付、核算,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对资金情况进行监管,实行绩效考评。
4、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规划和计划申报、实施方案编制;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报备县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并监督合同执行;协调部门关系。
5、移民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具体项目的协调和实施,承担法人职责,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履约,对项目质量、进度、施工安全、资金使用、法人验收负责,并建立运行管护责任机制、保障项目发挥效益。
第四条 后扶项目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满足移民群众生活生产需要、改善移民群众人居环境及生活质量、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项目选定时,移民村委会(居委会)必须征得半数以上移民认可;项目申报、实施要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后扶项目建设项目用于移民村,主要内容包括:
1、农村安全饮水解困、提升及其水源地水质保护、提升;
2、大中型灌区支渠及小型水库干、支渠疏挖、硬化;
3、基本口粮田及配套农田水利设施(水塘、泵站、田间沟渠等)建设;
4、农村小河道、小沟渠整治;
5、农村生态建设(如生态截污沟或截污管、净化塘或净化池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山水林田草系统治理等);
6、村庄环境面貌整治及公用设施建设,移民安置点和美丽家园建设;
7、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8、移民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以及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9、移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10、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后扶项目资金中被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到其它行业部门监管实施的较大项目时,经其它项目监管单位或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其它项目打捆使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由其它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负责。
未被统筹使用的项目资金,其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由移民主管部门负责,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后扶项目总体规划是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基本依据,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年度验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均需履行设计招标程序。设计招标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属地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规模,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或直接委托),具体由县级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备案确定。
1、总体规划设计招标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编制费用申请财政预算、按估算投资的0.3%控制。
2、年度实施方案(含施工图设计)设计招标由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并签订合同,须在上一年11月份之前完成。设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水利行业资质,设计招标投资规模按〔(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结余资金)×2〕控制,设计成果投资规模按实际下达的资金控制,设计费从项目资金中列支、按第九条第6款控制。
第七条 各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出台之日起,应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总体规划(2021—2026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并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1、后扶项目立项申报原则上以移民村(居委会)为单元,根据移民人口基数,按(新增移民人口总数×500元/人/年×2.5倍×5.5年+当年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结余资金×1.5倍×5.5年)确定投资规模,填报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效益评估、受益移民人数等),再由乡镇汇总上报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
2、总体规划按水利行业相关导则编制,估算投资规模按照(新增移民人口总数×500元/人/年×2.5倍×5.5年+当年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结余资金×1.5倍×5.5年)控制,并将项目按移民人口基数分解到各镇、村。
3、总体规划原则上维持不变,若确需调整,经乡镇申请、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原则上每3年可调整一次。
第八条 后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认定后,申报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绩效目标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计划分两块:
1、第一块是利用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结余资金,因资金量明确,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每年2月份之前,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总体规划》中挑选项目,编报《**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定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2、第二块是利用“两区”经济发展资金、上年度项目验收后结余等资金,当上级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资金分解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到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总体规划》中挑选项目,编报《**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后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由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应第七条分2块进行编制,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
1、第一块是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年度移民后扶定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批准后2月内完成《**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定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第二块是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年度移民后扶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1、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执行水利行业相关导则,以村为单元从总体规划中挑选项目进行申报,并填报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总额及构成、效益评估、受益移民人数等)。各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各移民村(居委会)实际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2、对于移民人口基数较少的村,新增人口项目可以按照“资金不出村、几年一平衡”的原则,采取“推磨转圈”的办法,集中几个年度的资金在一个年度组织后扶项目的实施。
3、对于贫困移民村,按《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贫困移民脱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移〔2016〕60号)的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支持。
4、需要与其它资金打捆实施、但资金未统筹到其它项目的,应根据使用移民后扶项目资金量,提取部门工序靠前的建设内容列入实施方案,避免因其它资金未到位影响项目验收和资金及时拨付。
5、需要发改委立项的单个项目,直接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项目论证专项报告不具备资质的可直接委托),并按程序报审。所需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并按单个项目批复概算投资的2%控制。
6、年度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包括实施方案、概算报告、图册等。其中概算编制应参照水利定额,建设内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摊销施工单位管理费、税金、安全费、利润等);涉及电力、通讯等特种行业且无法对外招标施工单位的单个子项目,可由乡镇与涉及特种行业协商确定后按单项计价;征地补偿、水保项目直接列入主体工程;独立费用范围和标准:(1)设计费按不超过3%、监理费按不超过3%计取;(2)涉及本条第5款的,设计费中可增加可研论证费;(3)涉及第十条第2款的,设计费中可增加施工图设计费;(4)第三方质量监测费按0.1%计取;(5)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和中介审计费按不超过0.4%计取;(6)以上5项总计不超过7%。
7、年度实施方案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对单个较大项目涉及几个村的,也可按单个项目出图。
2、后扶项目中若涉及行业要求专业资质设计的子项目,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直接委托(乡镇参与协商)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一般不得突破单个项目批复概算投资的2%。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自《**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由各乡镇打捆组织、所有项目村为招标单位对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大宗设备、材料供应和安装单位进行招标,并由乡镇见证,所有项目村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招标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属地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或直接委托,是否采取联合体投标),具体由县级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备案确定。
1、对监理单位资质的要求:涉及有水利项目的,只需具备水利行业资质;不涉及水利项目的,只需具备投资权重最大的行业资质。
2、对施工单位资质的要求: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涉及的水利、建筑、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等级。若涉及几个行业的权重都较大,可以设置联合体投标,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标段进行招标(但原则上一次施工招标总价不足400万元的不建议分标)。
3、若某类设备、材料投资权重较大的,需单独招标,或与施工单位组建联合体投标。
4、施工招标应按年度实施方案概算,分村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5、监理费从年度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中列支,招标应按概算总投资的3%控制。若某个乡镇因监理费太低,一次招标流标后,可报经县级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直接委托相邻乡镇正在实施移民后扶项目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若相邻几个乡镇均因监理费太低,一次招标流标后,可报经县级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相邻几个乡镇共同确定一个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 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完成施工、监理和大宗设备、材料招标后,应在1个月内向各移民村(居委会)提交其辖区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供与施工、监理和大宗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移民村(居委会)开始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开工前,移民村(居委会)应组织以下活动:
1、协调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2、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3、敦促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4、敦促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的签证表和计量认证表,明确具体要求。
5、根据工程规模,召集各参建单位商定施工工期,法人验收时间,并敦促施工单位制定进度计划,确保项目尽快完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保证体系。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所施工项目所属行业的规范规程,按要求组织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对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应申报监理单位进行工序签证。
2、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项目划分(项目划分原则上按照“一个乡镇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村一个单位工程、一个项目一个分部工程”的原则,同时明确重点工序,明确必须单独组织验收的权重较大的分部工程);应对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督,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检测应跟踪取样、跟踪送检。
3、项目法人应加强质量管理,敦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质量程序,必要时可成立由移民代表参与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
4、各乡镇在招标完成后,应向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完善质量监督手续;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成立移民后扶项目质量监督巡视组,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建设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每月应对照各村(居委会)拟定的后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进度量化分析,若发现进度滞后的,要敦促施工单位制定赶工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完工。非特殊情况任何项目总工期不得突破12个月。
2、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3、项目法人必须并要敦促监理单位加强投资控制,应约束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施工,不得随意突破批复的工程量。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执行,必须提前报告,并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4、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申报法人、监理进行“三方”计量认证。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的实施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的稽察、审计、监测评估及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稽察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于上级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在稽察、审计、监测评估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敦促整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第十八条 法人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和指定必须单独组织验收的分部工程,由项目所在村(居委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和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监督,形成《**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村(居委会)****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后,所有资料移交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一)验收条件为:
1、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全部完成。
2、施工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检测资料(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跟踪检测)齐全。
3、隐蔽工程、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工序签证资料齐全。
4、隐蔽工程 “三方”计量认证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结算资料齐全。
(二)验收鉴定书内容包括:
1、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及设计变更内容;
2、项目完成情况;
3、项目质量检测情况及质量评定;
4、项目完成投资及工程量和结算清单;
5、项目评价及验收结论。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验收提出的问题,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整改完成后再下发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政府验收由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主持。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所在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的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全部完成后,并由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完成以下工作:
1、对所在镇各村级法人验收的质量检测资料及质量评定进行汇总;对疑似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内容提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对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敦促项目法人责成返工(由监理单位跟踪施工单位重新检测)。
2、组织对所在镇的报验项目进行外观质量评定。
3、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三)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所在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的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由各乡镇从项目经费中按0.25%列支),形成《***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四)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形成《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形成《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形成《监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工作报告》。
(五)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所在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的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进行档案验收。项目档案按有关档案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具体要求按照2017年1月4日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制发的《湖北省水利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验收会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参加。验收按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模式进行,形成《***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内容包括:
1、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及设计变更内容;
2、项目完成情况及尾工安排(附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对照表);
3、项目质量检测情况及质量评定;
4、项目完成投资及审计情况;
5、档案验收情况;
6、项目评价及验收结论。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验收提出的问题,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整改完成后再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报账”。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费支付由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在县级财政报账。
1、设计单位完成《**县(市、区)**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审批后,按设计费50%支付。
2、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支付45%。
3、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再支付5%。
第二十二条 监理费支付由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核准,在县级财政报账。
1、监理单位中标并向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按监理费40%支付。
2、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支付55%;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退还履约保证金。
3、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再支付5%。
第二十三条 施工和大宗设备、材料采购进度款,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1、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向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由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按中标价30%支付工程预付款。
2、每组织一次项目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量和造价清单,经监理单位核审、项目法人认定、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准、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按法人验收核算完成投资额支付到已验收项目工程款的70%。
3、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浮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审、项目法人认定、镇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准、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审计核定完成投资额支付到工程款的95%。
4、年度移民后扶定补或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付清所有工程款。验收合格项目运行一年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可将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实施结余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转为下年度项目资金继续用于后扶项目建设。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上年度项目实施质量较好、进度较快、效益明显且无安全事故、无群体上访的镇(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农场),在年度“两区”经济发展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其动议的符合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重点项目给予大力支持(未进入总体规划的可提前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后扶项目自审批日起一年内尚未动工建设的,由审批单位收回项目计划。后扶项目计划资金自预算下达日起两年内未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由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认定责任,由责任单位按照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方案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形成固定资产并有长期经营收入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明晰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
1、项目涉及单个移民村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项目为村移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将扶持的资金折股量化,明确村集体股权,其收益应按股权比例分配给村集体,由村委会管理。
2、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跨村生产开发项目,其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应按所涉移民村移民人口数量折算量化股权,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3、生产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受益对象以移民为主,同时兼顾连带影响人口,其收益应当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支出。村委会应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收益分配方案应征求移民或移民代表的意见,并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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