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随州市加快推进文旅名城建设若干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19-12-16
  • 信息来源: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编辑:许静
  • 审核: 李发兵

为加快我市文旅名城建设,充分整合、开发、利用我市文化旅游资源,激发文旅市场活力,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金融税收扶持力度

1、设立文旅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在此额度内用于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引导、扶持、奖励和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经费扶持力度,配套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2、建立文旅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市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经办银行开发创新与“资金池”相结合的文旅企业信贷产品,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和担保扶持,根据“资金池”规模按一定比例提供贷款支持。

3、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给予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执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二、支持文旅项目建设

4、对新引进投资额过1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包保推进。

5、文化旅游相关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最新用地政策规定执行。

6、对列入市级重点文旅项目以及入选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7、新引进的创意设计、文化制造等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利用废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旅街区、文创园的,可采取租赁方式,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实施商业用途改造。对编钟文化产业及互联网文化等新型业态产业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三、培育壮大文旅市场主体

8、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市“四上”规模文化产业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奖励3万元,企业属地奖励2万元。对新成功认定的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加强对我市传统及新兴文旅产业的扶持力度。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文旅企业,按纳税额10%给予奖励。

10、支持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余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

11、鼓励文化企业争创驰名品牌。对当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支持文化演艺产业发展。由社会资本投资创作的有地域特色文化的优秀文艺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13、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按实际总投资额,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馆。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4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体育场,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补助。

15、支持高等级景区、酒店、旅行社、民宿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本级政府投入的景区不再给予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和农家乐,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本级政府投入或补助的民宿不再给予奖励。

16、支持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开发。对在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在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7、扶持高等级新业态旅游示范区(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荆楚文旅名县、文旅名镇、体育小镇、文旅名街、文旅名村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完善文旅公共服务设施

18、支持旅游服务系统建设。对建设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100万元和60万元。加大旅游直通车的奖励,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客运公司开通随州全域范围内各景区的定线、定点、定时、定价旅游直通车线路(直通车出发地点为随州市城区、全市各个收费A级旅游景区),17座以上(含17座)旅游大巴年度开行50班次以上(含50班次),按单程每车每公里2元给予专线线路补贴。

19、支持旅游标志系统建设。对各县(市、区)新建旅游引导标志(不包含景区),每批次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支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停车场建设。企业建设的景区停车场项目,对泊位在30辆以上的标准停车场,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小车泊位一次性补助200元,每个大巴车(含中巴车)泊位一次性补助6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对设立涵盖景区导览和票务、餐饮、住宿、交通、气象、旅游商品等各类旅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有效运营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线上销售额10%给予奖励,补助与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文化交流和旅游宣传营销

22、支持对外开展文化交流。经市政府批准,通过文物展览、文艺演出、非遗展示等交流活动或展出推广随州文化的,单次给予展览展演补助5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3、支持旅行社“引客入随”。出台《随州市精品旅游线路营销奖励办法》,重点培育在随过夜游的一日游、二日游精品旅游线路,进一步激发广大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者拓展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地接奖励政策另行制定下发。

六、加大文化旅游人才培养

24、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广电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给予培训经费补助。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旅企业联合建设文旅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和引进文旅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25、加强导游人员培养力度。对在国家级导游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级导游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在市级导游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6、加强体育人才培养力度。对代表随州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有关带训教练员及我市输送单位进行奖励。国家级赛事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其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赛事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其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500元。

27、加强非遗人才培养力度。对评定为市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专业技术(文化)拔尖人才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七、其他

28、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旅游企业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旅游企业(对旅行社的奖励包括税收解缴关系不在我市的旅行社)。同一项奖励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扶持。

29、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年度前2年内在随州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报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30、申报奖励的时间为每年12月,考核审查的时间为次年1月,考核奖励兑现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1、本政策由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兑现和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另行下发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可比照市本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

32、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随政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