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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 ——市委政法委负责同志就专项活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 发布日期:2016-07-11 09:21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许静
  • 审核: 李发兵

    为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随州实际,市委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全市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日前,本报就全市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采访了市委政法委负责同志。
    记者:请谈谈这次专项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答:这次全市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指导思想,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依法交付执行、收押收监难等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活动,从中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纠正,进而规范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维护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力,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专项活动的目标任务是: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问题全面清理纠正、彻底解决违法留所服刑问题以及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难的问题,发现并查处一批违法犯罪问题,建立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
    记者:专项活动清理范围和重点是什么呢?
    答:在全市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中,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以及在社区矫正环节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暂予执行条件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等未执行刑罚的情况亦一并清理。对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线索,必须认真审查、逐件核实、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全面摸排,重点审查,应收尽收。
    记者:专项活动的步骤有哪些?
    答: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分为核查摸底、清理纠正、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是核查摸底阶段。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核查本地区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并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罪犯的情况,逐人建立《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台账》,并通过筛查比对的方法,摸清准确数据。市、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逐人核实,准确掌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名单,逐人建立《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台账》。市、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逐人核实,准确掌握在社区矫正环节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名单,全面建立相关类别罪犯台账。
    二是清理纠正阶段。各县、市、区和市直政法部门对核查出来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具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清理纠正。对于没有任何原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罪犯,以及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虽然符合条件但对社会有危害性的罪犯要及时收监执行;对于患有疾病、生活自理受限、年老等情形但又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以及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罪犯,要区分不同情形,明确清理纠正的责任主体、方式方法和程序予以纠正;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要在交付执行前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清理出来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目前仍羁押在看守所服刑等违法留所服刑等问题,采取送交监狱服刑等措施予以纠正。
    同时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予以清理纠正:(1)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超过十日,未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2)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后,罪犯被看守所拒收的;(3)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罪犯逃匿或者下落不明,而公安机关不采取措施抓捕的;(4)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违法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罪犯留所服刑的;(5)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决定收监执行,因逃匿而公安机关不采取措施追捕的;(6)其他违法情形。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结束后,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纠正违法、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情况、成效、尚未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市委政法委将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交叉检查、委派工作组实地验收等形式,对全市集中清理专项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记者:如何保障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是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市、县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强对专项活动的正面宣传报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受理人民群众的反映和举报,取得人民群众对专项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注重协调配合。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看守所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要积极协调政府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切实解决罪犯交付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专项活动顺利进行。四是强化督导检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发挥主导作用,深入基层,加强对专项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务必使这次专项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于清理纠正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走形式、应清理纠正问题而不清理纠正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五是建立长效机制。为防止边清理边反弹,市、县党委政法委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坚决堵塞漏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判实刑应交付执行的罪犯全部交付执行。通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加强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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