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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答记者问
  • 发布日期:2015-12-15 08:45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苏杰
  • 审核: 李发兵

    问:为什么要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答:这次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省相关部门已下文对此项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如何征收?
    答:随州市城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采取以下办法征收:
    (1)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的污水处理费由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代收,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在缴纳水费时按月缴纳污水处理费;
    (2)使用自建供水(地下水、湖泊)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委下属的市防洪排水管理处征收。
    问: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额、直接、及时上交市财政,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支出和城市污水管网及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住建委核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市环保局出具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标情况报告、市财政局按照核定标准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接受市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问: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间执行?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最低标准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每吨0.95元、非居民每吨1.4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广水市﹑随县、曾都区(包括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当地政府按省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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