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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
  • 发布日期:2017-04-18
  •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一、总则
  “十一五”及其后1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期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全面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加速迈向现代化,随州市也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随州”,以及打造“鄂中北地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为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随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要求,编制《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深入分析外部经济环境、随州市市情、矿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规划的目标,落实湖北省总体规划的任务,对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总体部署,是我市“十一五”及其后10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期为2005年,近期为2006—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远期展望到202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
  二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一)社会经济概况
  随州市位于湖北省中北部,跨东经112°43′—114°07′,北纬31°19′—32°26′,地处桐柏山南麓、大别山西端、大洪山东北部。市境东与孝感大悟县相接,西与襄樊市、枣阳市、宜城县毗邻,南与孝感安陆市相连,北与河南信阳市、桐柏县接壤,素有“荆豫要冲”、“汉襄咽喉”、“鄂北门户”之称。全市国土面积9636平方千米。
  截至2005年底,全市总人口253.0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占37.26%,农村人口占62.74%。随州市现辖一区(曾都区)、一市(广水市)、一县(随县),45个乡、镇、城(郊)区办事处及国营农场,2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93.07亿元,国民经济增长率1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5.79亿元,比2004年增长20.06%;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完成总产值149.0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3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430元。
  随州市地跨长江流域北部和淮河流域南部地带,位于中纬度季风环流区域的中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5.9℃,无霜期220—240天,年均降水量960毫米。随州市是湖北省对外开放的“北大门”,是特大城市武汉向西北辐射的重要接力站和中转站,区位优势十分明显,战略地位日益突出。京广铁路、汉丹铁路、汉十高速公路和107、316、312国道以及建设中的随岳高速公路、麻竹高速公路贯穿全境,国家正在兴建的西宁铁路经过随州北部,西宁铁路与汉丹铁路的连接线正在随州建设,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随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北省文物大市之一。境内现有文化遗址168处,古墓葬(群)137处,古建筑144处,石刻306处,近现代中药史迹26处,其他文物点6处。出土馆藏文物318760余件(其中一级文物78件,二级文物200余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有大洪山、鸡公山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潭、桐柏山太白顶、烈山风景区(包括炎帝神农故里和封江风景名胜区)3个省级风景区,平靖、黄土、武胜三大雄踞险地、气势非凡的古关,以及徐家河省级旅游度假区、中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擂鼓墩战国古墓群等国家重点保护单位。
  (二)矿产资源特点
  截至2005年底,随州市已发现的矿种为52种,占湖北省已发现矿种的37.9%,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30.41%。全市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共计12种(附表1、附表2-1、附表2-2),分别为铁、铝、金、银、重稀土、萤石、冶金用白云岩、硫铁矿、重晶石、磷矿、石墨、长石等。尚有14种矿产估算了地质储量,因工作程度低而未上矿产储量表:包括玻璃用脉石英、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玄武岩、饰面用花岗岩、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蛭石、砖瓦用粘土等。
  随州市矿产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1.非金属矿产相对丰富,支柱性矿产严重短缺
  随州市的重晶石、萤石、磷矿、钾长石等化工原料类矿产以及石灰岩、花岗岩、辉绿岩等建材非金属矿产相对比较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而金属矿产严重短缺,能源矿产更是一片空白。
  2.小型规模矿床居多,勘查程度较低
  全市经勘查发现的矿床或矿产地为112处,其中大型矿床4处,中型矿床14处,占全部矿产地的16%,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床数超过了总数的80%。勘查程度达到详查阶段的只有6处,达到普查阶段的11处,总体勘查程度较低。
  3.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
  随州市的金矿集中在北部的封江地区;重晶石集中在何店-洛阳-柳林成矿带;钾长石主要集中在三合店;萤石主要分布在吴店、岩子河;磷矿分别集中在西部的长岗、大洪山和东部桐柏山麓广水。石灰岩、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等非金属矿产分布相对分散。
  4.单一矿产多,开发利用相对容易
  全市85%以上的矿床为单一矿床,共伴生矿床较少,易采选。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随州市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起步较早,但主要工作是在上个世纪50—80年代末进行的。期间先后有30多个单位在区内进行过区域性地质矿产调查、矿产普查与勘探、工程地质调查或勘察、地面物化探和航空物探等工作,基本查清了本区的地质特征和矿产分布情况,提供了有关铁、铜、金、多金属、金刚石、重晶石、萤石、铝土矿、磷矿、石墨、重稀土和白云岩等矿种的区域矿产信息及勘查资料。20世纪90年代初,为适应建筑业及化学工业发展的要求,又对石灰岩、大理岩、花岗岩和辉绿岩等非金属矿产做了进一步的勘查工作。90年代末在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启动后,本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区内在开展并完成1:5万、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的同时,对具有远景的金、银和叶腊石等矿产进行了勘查评价。根据湖北省第三轮成矿区划研究,随州市境内共划分有6个IV级成矿区和11个V级成矿区,为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指明了方向(附表3)。
  截至2007年底,随州市已设置探矿权22个,其中钒矿1个、钾长石矿1个、金矿3个、钼矿1个、铁矿8个、铜钼矿1个、铜多金属矿2个、普通萤石3个、重晶石2个。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开发利用矿种
  2007年,全市开发利用的矿产共计22种,包括铁、金、萤石、长石、重晶石、磷矿、蛭石、玻璃用脉石英、水泥用粘土、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玄武岩、片石、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泉水等矿产(附表4)。
  2.开发利用矿山
  2007年,全市开发利用的矿山共计123家,其中铁矿3家,金矿3家,磷矿2家,重晶石4家,普通萤石11家,蛭石3家,玻璃用脉石英2家,片麻岩2家,水泥用灰岩2家,其余全部为采石(砂)场及砖瓦粘土类矿山(附表5)。随县94家,曾都区15家,广水市14家,全市除8家中型矿山外,其余全部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矿业从业人员3567人。
  3.矿业经济现状
  2007年,全市固体矿石总产量为270.95万吨,矿业总产值11807.5万元,利润总额1282万元。我市现有国营矿山企业2家,股份制矿山3家,集体矿山17家,其余全部为各体矿山。按开采矿种,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矿产分别是建筑用辉绿岩,铁矿、重晶石和建筑石料用灰岩,其产值分别为2422万元、2030万元、1770万元和1060万元。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
  初步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提供了一定经费来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截止2005年,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4.29公顷,占全市需要恢复治理面积的32.41%,治理投资额54.7万元;废石累计存放9.7万吨,当年处理废石3.5万吨,矿山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了68.3%,矿山型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
  (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产勘查工作程度低
  本市矿产勘查工作较低,除了少数几个矿产地达到详查以外,将近90%的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为预查或普查,矿产资源情况不明及矿产开发后备资源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
  2.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
  全市123家矿山企业仅有8家达到中型开采规模,年产矿石量10万吨以上的矿山仅有9家,近一半矿山年产矿石量在1万吨以下。“一矿多开、大矿小开”,重复建矿现象普遍,“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问题仍然存在。矿山生产经营结构水平低下。利用方式粗放,加工业不发达,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加工产品少,以卖原矿和粗加工产品为主,资源经济效益差,缺乏市场竞争力。
  3.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较严重
  矿产开发致使矿山植被、景观、土地、水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三废”达标排放率、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较低,局部地区水源、大气、土地受到严重污染,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健全、不系统、不持续,治理资金短缺,技术设备不到位。
  4.矿产资源管理有待完善
  矿业法律法规、配套政策、规划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宏观调控和监督力度不够;矿山“三率”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健全;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审查、重发证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仍较普遍;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滞后,矿业权管理限于发证与收费,矿业权市场尚未形成,矿业投资不活跃,不能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引导矿业资本的优化重组。
  (七)矿业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
  1.中部崛起和武汉城市圈战略为随州市矿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十一五”时期是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和武汉市城市圈战略实施的关键阶段,随岳高速公路、麻竹高速公路、西宁铁路、汉渝铁路、汉丹复线以及京广铁路改造等一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我市矿产资源尤其是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带来千载难逢的机遇。
  2.全新发展理念对矿产资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战略,对矿产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安全的资源保障;加强环境保护与整治,建设绿色矿业与矿业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矿产资源工作的重要任务。
  3.知识经济的兴起为矿业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科学技术保障
  矿业属于传统产业,必须改变以往资源耗费型的发展思路,积极吸收新科技革命的成果,站在新技术革命的前沿,重新审视资源的经济边界,以高技术含量促进资源效益向经济效益转换,延伸矿业产业链条,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随州市矿业处于规模化发展的准备阶段,重晶石、钾长石、萤石、辉绿岩的开发有较大的潜在市场,今后的开发利用必须走科技兴矿之路。
  4.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和拥有多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随州市,已经把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加强矿业管理,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社会生态保护是规划期间矿业可持续发展的主旋律。
  (八)主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及资源潜力分析
  根据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来10-15年是本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攻坚阶段,工业化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消耗将以较高速度增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较为严峻(附表8)。
  1.能源类矿产
  由于地质条件所限,随州市缺乏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矿产,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能源全部依赖外供。
  2.金属矿产
  随州市基本没有冶金工业,金属矿产金矿、铁矿多以原矿的方式销往外地,国民经济所需要的金属制品则全部依靠外部供给。随州市铁矿保有资源储量147万吨,按照目前的开采速度,至少可以保证到2015年。金矿保有资源储量1370千克,银矿则为40吨,而且有扩大远景储量的可能,规划期内可适当扩大开采规模。湖北省三轮区划的资料显示在随州北部淮河-小林地区、七尖峰地区、大狼山地区、大洪山地区均有良好的成矿地质条件和贵金属金、银及铜多金属找矿前景。
  3.非金属矿产
  水泥用灰岩:“十一五”及2015年前后,随着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以及“鄂中北新的地域性中心城市”战略实施,全市水泥需求量会出现大幅度增长。2005年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807.3万吨,水泥年产量6万吨,而需求量则为40万吨,市场缺口较大。随着华新水泥的进入,对水泥灰岩的需求会有大幅度增加,。
  钾长石:长石是随州市的优势矿产之一,湖北省上表的3处长石矿区全部在随州且均为大型矿区,累计探明储量3294万吨,保有储量3212万吨。三合店钾长石矿保有储量2784万吨,其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矿石可选性好,选矿工艺流程简单,钾长石回收率高。根据该矿床矿体产状、矿石特征及矿体顶底板围岩特征,本矿床适用于露天、阶梯式开采。目前矿山开发产品为粗选钾长石矿,如果该钾长石矿进行深加工,开发出不同级别的高档产品,其经济效益将更加可观。
  重晶石:重晶石矿是我国2020年可以充分保证并有部分矿产品出口优势的矿产,属于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之一。湖北省重晶石保有资源储量3973千吨,其中随州2839千吨,占71.5%。预测到2010年、2015年全市对重晶石矿的需求量将分别达到30万吨、36万吨。结合湖北省实际,必须加强对重晶石资源的开采总量调控,尽快改变当前供大于求、资源浪费的局面。
  磷矿:随州市磷矿主要有长岗的大洪山磷矿、田家湾磷矿和广水冷棚磷矿,保有资源储量547万吨,年生产能力约5万吨,产品主要内销,供需基本平衡。但是由于长岗磷矿位于大洪山风景区(矿产资源禁采区)附近,规划远期随着禁采区部分退出,产量会大幅度下降,因此可以考虑开发广水冷棚磷矿作为补充。
  萤石:根据萤石国内需求预测,未来20年国内共需萤石资源3770万吨,而目前国内具有开采价值的萤石富矿储量只有3000多万吨,算上可用于制酸的萤石也仅可供25年使用。这也是我国把萤石作为战略性矿产资源加以保护的原因。湖北省萤石资源只有100万吨的保有储量,其中随州有17.4万吨。2005年,湖北省普通萤石产量1.76万吨,随州0.84万吨,占47.7%。规划期内萤石矿应该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总量,搞好深加工。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为主线,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随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统筹兼顾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序有偿、集约高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统一
  科学制定重要矿产开采调控总量,调整与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规模,合理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区,完善管理政策措施,增强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有效设置和投放矿业权,促进资源有效保护,整顿和规范开采秩序,转变资源利用方式,防止浪费和破坏资源,推进资源节约,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2.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灵活运用市场的杠杆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导向,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
  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充分评估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严格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运用生物、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执行开发避让和环境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促进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稳定、持续发展。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资源有序开发、有偿开采、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形成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发展之间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局面。重点加强铁矿、金矿、铜多金属等供给严重短缺矿产的勘查力度,适度加强钾长石、重晶石等优势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严格限制萤石、磷矿等矿产的开采,因地制宜开发辉绿岩、大理岩、花岗岩等建材类矿产资源,禁止和重点限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重大基础设施两侧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保护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
  2.2010年目标
  (1)基本具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以法规、政策和规划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矿业权市场,引导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得到加强,全市资源勘查工作程度进一步提高,配合并落实国家和湖北省部署的矿产调查评价项目,进一步摸清全市矿产资源潜力,新发现3~5处矿产地,为商业性勘查提供新基地。初步建立商业性勘查激励机制,使地质勘查趋向活跃,勘查与开发利用实现良性互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得到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趋于合理。
  ——开发利用总量保持适度增长。到2010年,全市固体矿产年产量达375万吨,年均增长率5.8%左右,矿业产值达2.38亿元。钾长石产量大幅度提高,铁矿和金矿产量稳定增长,重晶石、萤石和水泥用灰岩产量基本稳定,磷矿、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等的开采量和市场规模相适应。
  ——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基本匹配。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状况得到遏止;逐步关闭砖瓦粘土矿山并重点减少采石场矿山企业数量,矿山企业数量减少20%,总数控制在100家以内;选择钾长石矿山和(或)重晶石矿山重点打造1-2家资金技术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使矿业经济“多、小、土、散、差”的状况有明显改观,矿业结构渐趋合理。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矿山开采持证率100%;建立矿山“三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考核指标体系,到2010年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在基期水平上提高3-5%;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明显进展;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企业比例在基期水平上提高5—10%;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在基期水平上有明显提高。2010年萤石深加工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严格矿山企业准入条件,淘汰和限制落后工艺、技术设备。
  (5)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5%;新建矿山和在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毁损土地应全面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25%以上。
  (6)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调查、监测网络,落实监测管理职能。
  3.2015年目标
  (1)基本建立以法规、政策和规划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及运行机制;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为要素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矿业发展环境根本好转。
  (2)完成全市境内湖北省矿产资源规划中期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项目。加强综合研究、加强对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深入探讨我市主要矿产的成矿规律,预测找矿远景区。
  (3)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达到450万吨,年均增长3.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5%。
  (4)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匹配,在20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其重点是减少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等矿山数量的5%左右,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90家以内。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初步建立;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35%;新建矿山和在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毁损土地应全面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4.2020年目标
  (1)形成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
  (3)铜多金属矿产的勘查取得明显进展;萤石深加工工艺取得进一步突破;钾长石生产、深加工基地初步建成。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规划》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部署。以紧缺矿产资源为重点,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以成矿远景区划和近年地质勘查成果为主要依据,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实现与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有机衔接、协调发展,提高全市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矿产资源的自给能力。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随州市矿产资源实际,规划勘查的重点矿种是铁、铜、金、银、重晶石、萤石、长石等。
  鼓励勘查铁、铜、金、银、长石、耐火粘土、花岗岩、大理岩、玻璃用脉石英等矿种。重点安排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配置矿业权;商业性的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在符合矿业权分类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按“申请在先原则”投放探矿权。
  限制勘查重晶石、萤石、水泥用灰岩、钒矿等。限制勘查矿种严格控制探矿权总数;难利用的矿产原则上由政府或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出资进行勘查。
  禁止勘查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
  1.区域布局
  以我市成矿地质特点及矿产资源禀赋条件为基础,根据湖北省成矿区划成果,按“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重在落实”的原则,在全市划分出六个Ⅳ级地质找矿远景区,分别是随州淮河—小林贵金属成矿区、随州七尖峰地区金银多金属成矿区、随州大狼山地区金铜成矿区、随州新玉皇顶-草店金、花岗岩成矿区、广水泉口—大悟银金铜大理岩成矿区、随州大洪山地区贵金属耐火粘土成矿带。
  2.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区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区包括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主要做好国家规划和湖北省规划的配套落实工作(附表10)。
  (1)国家级调查评价项目:1:5万殷店幅、万河店幅、天河口幅区域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
  (2)湖北省调查评价项目:1:5万固县镇(南)幅、草店幅区域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
  (3)湖北省区域性矿产勘查项目:随州市小林金银矿调查评价。
  3.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包括禁止、限制和一般共三类勘查规划区。通过对本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的综合分析研究,充分考虑湖北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部署,结合“市级规划中调查评价与勘查重在落实”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共划分53个勘查规划区,其中包括19处禁止勘查区(1处落实省规,18处市级规划新增)、8个限制勘查规划区(全部落实省规)和26个一般勘查区(全部落实省规)。
  (1)禁止勘查规划区
  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铁路和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及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重要城镇、军事禁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全市共划分出19处禁止勘查规划区,面积326.04平方千米(见附图3、附表11)。
  禁勘区内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经论证可以设置探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地热、矿泉水外,不得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有序退出。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采矿的区域,一律不再设置社会投资的探矿权。
  (2)限制勘查规划区
  国家和省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分布区;开发技术条件尚不成熟,但有望在近期突破的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种分布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区域。全市共划出8处限制勘查规划区,面积59.80平方千米(见附图3、附表11)。
  区内新设探矿权必须满足以上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设探矿权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
  (3)一般勘查规划区
  为“地、物、化、遥”信息显示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地区。全市共划出一般勘查规划区26处,面积544.30平方千米(见附图3、附表11)。
  区内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
  4.勘查规划区块与探矿权设置及投放
  在勘查规划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了50个勘查规划区块(附表12、附图3),包括限制勘查规划区块10个,一般勘查规划区块40个。结合规划基期探矿权实际同时做好未来10-15年探矿权投放规划,在所有规划区块包含的50个探矿权中,现有探矿权保留(含延续和变更)20个,新设探矿权30个,分别于近期(16个)和中期(14个)投放。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探矿权;若分割规划区块,则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勘查项目最大登记范围内,一个探矿权可以包含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
  (三)勘查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随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勘查准入条件:
  1.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且提交勘查登记申请之日前2年之内没有受到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2.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
  3.承担勘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与勘查矿种、规模、阶段相适应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4.勘查矿种、区域符合《规划》要求。
  5.已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产的探矿权。
  6.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工作,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方案。
  7.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在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新设、延续、变更探矿权,必须具备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必要时需进行环境影响可行性论证。
  9.严格限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取得新的探矿权。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
  1.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铁、金(岩金)、银、长石、玻璃用脉石英、蛭石、饰面用石材、冶金用白云岩、矿泉水等矿产。鼓励开采的矿种在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优先设置采矿权。
  限制开采钒矿、磷矿、重晶石、萤石、石墨、重稀土、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制灰用石灰石及各类砂矿等矿产。限制开采矿种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国家和省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必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磷矿原则上必须由具备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或与其形成的联合企业开采;难利用矿产必须由相应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进行开采。
  (3)禁止开采矿种
  禁止开采可耕地中的砖瓦用粘土。
  2.主要矿产总量调控
  根据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和省级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实际,保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铁矿
  主要分布于随北红石地区,主要有淮河店铁矿、杨家湾磁铁矿等。截至2005年,全市累计探明铁矿石资源储量244.4万吨,保有资源储量147.1万吨,开发利用的铁矿产地3处,共有铁矿山企业3家,均为小型规模,全市年铁矿石产量7万吨。
  规划期内主要以稳定现有铁矿山产量为主要目标,力争增加3-5处新的铁矿区。到2010年全市铁矿石总产量力争超过15万吨,矿权数控制在5家左右。到2015年,矿权数增至6家,矿石产量20万吨。
  (2)金矿
  截至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金矿产地5处,分别是封江矿区卸甲沟矿、封江矿区汪家湾矿、万和镇枣园金矿、黑龙潭金矿和乔麦冲金矿。累计探明金资源储量7457千克,保有资源储量1374千克(包括伴生金)。现有金矿山企业3家,即卸甲沟金矿、黑龙潭金矿及万和镇枣园金矿,全部为小型规模,金矿石年产量1.5万吨。
  未来五年我国黄金产量将以年均5%的速度增长,所以考虑到良好的市场需求,计划在规划期内加大金矿的找矿力度,力争新发现金矿矿产地1-2处,在稳定现有矿山产量的同时,开发汪家湾金矿和荞麦冲金矿。规划期内全市金矿石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矿权数保持在5家左右。
  (3)重晶石
  重晶石是随州市的优势矿种,储量居全省首位,质量居全省乃至全国之冠。主要分布于柳林、何店和洛阳等乡镇。柳林重晶石矿是大型矿床,矿区包括田家冲—谢家店、六合湾和金桥岭三个矿段,加上曾都区楼子湾矿区在内,截止2005年底随州重晶石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088.9万吨,保有资源储量共计283.9万吨,占全省的71.5%。全市有重晶石矿山企业4家,即联兴公司重晶石矿、何店重晶石矿、洛阳重晶石矿和均川镇牛角尖重晶石矿,2个中型,2个小型,矿石年产量18万吨,占湖北省的一半以上。
  为制止对重晶石矿的乱采滥挖,控制重晶石过量出口,国家出台了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宏观调控政策。所以到2015年全市重晶石矿石产量保持在20万吨左右,矿权数4-6家。
  (4)萤石
  我市萤石矿主要分布于曾都的殷店和广水的吴山等地,储量位居湖北省第二位。截止2005年底,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萤石矿产地5处,累计探明萤石资源储量82万吨,占湖北省(346.9万吨)的1/4左右。保有资源储量51.4万吨,占全省(100万吨)的一半以上。全市有萤石矿山企业8家,均为小型以下规模,萤石年产量4.55万吨。
  萤石属于国家限制开采矿种。规划期内重点进行矿山技改,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提高选矿加工技术水平,充分利用粉碎矿和中低品位矿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10年全市萤石年产量保持在6万吨左右,矿权数不超过12家。2015年,通过资源整合,矿权数减至9家,矿石年产量控制在6万吨左右。
  (5)长石
  长石(钾长石和钠长石)是随州市的优势矿产,湖北省上表长石矿区只有3个,全部在随州市而且均为大型矿区,分别是随州市沈家老湾钾长石矿区、随州市三合店钾长石矿以及随州市汪家新集-安子沟钠长石矿。截止到2005年,随州的长石资源尚未开发利用,鉴于随州市长石开采工艺和选矿流程简单,经济效益前景良好,计划在规划期内进行开采,到2010年,矿山数3家,长石年产量60万吨左右。到2015年,矿山数4家,矿石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6)水泥用灰岩
  水泥用灰岩是湖北省的优势矿产,在随州的分布较为广泛,但是普遍地质工作程度不高,所以查明的资源储量不多。截止2005年底,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水泥用灰岩矿产地6处(均未上表),累计探明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800多万吨,保有资源储量795万吨,全市有水泥用灰岩矿山企业6家,年总产量33万吨,全部为小型以下规模。
  近年来随着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水泥工业发展较快,水泥用灰岩需求急增。规划期将重点加大水泥用灰岩的勘查工作程度,调整提升水泥用灰岩开采规模,逐步关闭影响环境、开采条件差的小矿山,规模开采、集约化经营,保持总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2007年随州市水泥产量为37.86万吨,预计2010年全市水泥产能将达到100万吨,按1吨水泥消耗1.2吨石灰岩矿石计算,届时需水泥用灰岩120万吨,矿山数控制在5家以内。
  (7)磷矿
  磷矿是湖北省的优势矿产,在随州共有3处磷矿矿产地,分别是大洪山西北坡磷矿区张三坡矿段、田家湾磷矿和广水市冷棚磷矿。截至2005年底,累计探明磷矿储量687.3万吨,保有资源储量546.7万吨。目前有磷矿山企业2家,分别是大洪山磷矿和长岗镇矿产品公司田家湾磷矿,设计开采能力6万吨/年。根据湖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随州市的磷矿应该把田家湾和大洪山整合成一个采矿权,加上计划近期投放采矿权的广水市冷棚磷矿,全市规划期内依然保持2个磷矿山的现状,年产量稳定在10万吨左右。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1.区域布局
  随县以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开发并重并适当向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倾斜:北部以开发环七尖峰岩体周围的金银矿和淮河镇的铁矿为主,重点开发黑龙潭金矿、卸家沟金矿、万和镇枣园金矿以及淮河店铁矿;南部重点开发重晶石、辉绿岩、水泥用灰岩以及花岗岩、大理岩等矿产。
  广水市矿产资源相对比较稀散,且大多属于限采矿种,规划期内重点做好芦花湾石墨矿和冷棚磷矿的新建投产工作,同时对吴店镇和郝店镇的萤石开发从矿业权和矿石开采总量上进行调控。
  随州市旅游资源丰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文物古迹多达20余处,且大都分布在中部,因此规划期内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格局是:中部限制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开发重心向南北两侧迁移,形成似环状的开发利用布局。
  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
  包括重点开采规划区、禁止开采规划区、限制开采规划区和一般开采规划区四类。结合我市区域矿产资源赋存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市范围共划分出禁止开采规划区16处(全部为市级规划新增),重点开采规划区3处(全部为市级规划新增),限制开采规划区19处(其中8处落实省规,11处市级规划新增),一般开采规划区10处(其中7处落实省规,3处市级规划新增),共计为48处开采规划区。
  (1)重点开采规划区
  区内资源储量可靠,分布相对集中,市场前景好,有可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矿产开发技术经济条件好,可有效控制矿产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本轮省级规划对我市未划出重点开采区。依据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我市政府已决定花大力气招商引资开发长石矿,所以本规划划分重点开采规划区3处,全部为长石矿。
  在重点开采规划区内,鼓励企业走规模化开采的道路,并做好新工艺研究,延长钾长石、钠长石产业链,提高资源经济附加值。
  (2)禁止开采规划区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铁路和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及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重要城镇、军事禁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我市禁止开采规划区有16处。
  在禁止开采规划区内,除经论证可以设置采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油气、地热、矿泉水外,不得新设采矿权;禁采区内已建成的矿山,要限期关闭、迁移;现有和已关闭矿山必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限制开采规划区
  限制开采规划区包括:国家和湖北省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的区域;受目前开发利用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会造成资源浪费的矿种分布区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区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的外围保护地带;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等区域。
  全市共划分出限制开采规划区19个。
  区内新设采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矿山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外围新设及改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合理性论证;现有矿山原则上不扩大采矿权范围,并需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方案和治理措施。
  (3)一般开采规划区
  为重点、禁止、限制开采区以外的开采区域,全市共划分出一般开采规划区10个。主要包括金矿、铁矿、蛭石、冶金用白云岩等矿产分布区。
  区内按照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设置采矿权;已有采矿权应根据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整合。
  (4)待规划区
  指上述各类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待规划区内确因地质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区域性地质调查工作;开展矿产勘查,必须先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域规划并经批准后再部署有关勘查工作;在待规划区内申请采矿权的,参照矿产勘查管理政策执行。
  3.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是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矿山环境保护和行政管理权属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
  全市共划分出开采规划区块35个,其中已设有采矿权的规划区块23个,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规划区块4个,拟新设采矿权的规划区块8个(附表13)。
  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严格按开采规划区块设置采矿权;依据矿区的资源储量,确定开采规模,根据产业布局及供需形势确定采矿权投放时序和数量。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确需分割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确保分割区块与整体区块的关联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4.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1)采矿权设置
  规划期对已设有采矿权的23个规划区块中符合规划要求的采矿权以及探转采的采矿权予以保留;对开发利用布局不合理的采矿权,按开采规划区块进行整合;对未达到规划开采要求的矿山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已近枯竭或位于禁采区中的矿山予以关闭。
  拟新设采矿权的8个规划区块分别为:金矿1个、长石3个、磷矿1个、石墨1个、重稀土1个、冶金用白云岩1个。
  此外,对勘查工作、资源储量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采矿权总数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满足开采准入条件的探矿权可以转采矿权;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允许矿业权人通过整合,满足采矿权设置要求;同一个区块内的多个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在充分考虑探矿权人利益基础上,整合为一个采矿权;探采区块内原则上只能由现有矿山申请勘查,已存在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必须跟现有矿山整合为一个采矿权。
  (2)采矿权投放
  规划近期投放的采矿权包括三合店钾长石矿、冷棚磷矿和荞麦冲金矿,中期投放的有沈家老湾钾长石矿和广水重稀土矿,远期投放的有刘家冲白云岩矿、芦花湾石墨矿和汪家新集-安子沟钠长石矿。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我市矿业规模结构调整方向:提高矿业开发集中度,不断优化矿业布局;矿业生产总量适度增长,矿山总数适量压减;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匹配,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大、中型矿山企业比例,加快小型矿山整改联合,促进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铁矿、金矿、萤石开采规模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中的小型标准,规划的4家重晶石矿力争有1家达到中型规模,新投放的采矿权中,长石矿达到中-大型规模,白云岩矿达到大型规模,重稀土矿达到中型规模,石墨矿不低于小型规模(附表14)。
  2.矿业技术、产品、采选冶结构调整
  鼓励开发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限制或禁止开发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禁止开发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采选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重点提高金属矿产的采选能力,增强重晶石、长石、普通萤石等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矿业技术高新化。
  3.矿产资源整合
  (1)整合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2)整合范围
  ——重要矿产:重晶石及建筑用石料类矿产。
  ——重点矿区: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山以及对公路和风景名胜区有影响的矿山。
  (3)整合方案
  ——对影响重点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重点矿山进行整合的,由重点矿山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采矿权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县级整合总体方案;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应与开采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
  ——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设置新探矿权、采矿权。
  ——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根据矿产资源规划重新设置矿业权。
  通过整改、联合、重组、关闭等方式,2010年将全市123个矿山调整到100个之内。规划期末矿山数控制在90家左右(附表9-2、附表16)。
  (4)非整合矿山处置
  ——保留矿山
  符合以下条件的矿山予以保留:各项证照齐全;矿山布局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程度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科学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且回采率达到规划要求;开采工业基础原料类矿产的企业,具有配套的采选加工能力或与后续加工企业形成了采选加工联合体;遵守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管理规定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环保措施到位、保障有力;履行了采矿权人各项责任和义务。
  以上矿山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不参与整合,但应鼓励其作为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整合周边列入整合范围的小矿山。
  ——整改矿山
  矿山布局、采选加工衔接、资源利用与保护、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具备矿山保留条件,但不完备且有以下情形的矿山,必须在整合期内限期停产整改:开采规模偏小,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不相匹配的;批小建大,超能力、超计划生产的;勘查程度偏低,基础储量不足的;回采率未达到要求的;环保措施尚未完全到位的矿山。
  凡列为整改的矿山,必须拟订整改方案,重新制定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产设计。整改期间,原则上停止生产;通过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关闭矿山
  属下列情形的矿山,予以关闭:位于禁止开采规划区;矿山界内资源已枯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以采代探的非法采矿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
  对予以关闭的矿山,一律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4.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当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依据矿区资源储量及矿山最低开采年限,并考虑矿区工作程度、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状况等,参照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精神及湖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指标表,制定我市相应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附表14)。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大型矿山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小型以下(零星分散)矿山不小于2年(附表14)。
  (四)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坚决推行共、伴生矿与主矿同时勘查、同时评价、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对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共、伴生矿床不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我市重点做好金矿中的共伴生银的综合利用以及芦花湾石墨矿伴生硫铁矿的综合开发利用。
  2.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水平
  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三率”考核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清理整顿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矿山企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三率”水平。规划期全市矿山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均在前期水平上提高1-3%(附表15)。
  (五)开采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新建和换证矿山开采准入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且申请人提交采矿登记申请之前2年内没有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采矿权人具有办矿资质,具备与矿山规模相应的人、财、技术、设备条件。
  3.开采矿种和范围必须符合本《规划》规定,开采规模与核定的开采储量相匹配,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4.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矿山设计规范,开采方式合理,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先进,不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不使用已被淘汰的生产设备。
  5.申请国家和省限制开采的矿种,不得突破年度开采计划指标和规划总量调控指标。
  6.计划产量符合本《规划》相应矿种总量调控指标范围。
  7.新建、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8.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种的采矿权。
  9.申请磷矿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必须是采、选、加工一体化的大中型磷化工企业或同类型企业联合体。
  10.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时必须具备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地质储量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以及合法的矿山用地手续等。
  11.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不能取得新的采矿权。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环境发展变化趋势,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划分出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等四类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区。
  1.重点保护区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
  此外,铁路、重要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重要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高速公路两侧500米以及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也为重点保护区(附表17、18、19)。
  重点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已往矿山开采已堆积的固体废弃物和破坏的土地、植被、景观等应积极进行恢复治理和复垦,保证重点保护对象及设施不受破坏。
  2.重点预防区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因矿产资源开发已经引发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地区等。
  限制在重点预防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必须进行相关评估、论证,对矿山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并具备保护与治理的有效措施。
  3.重点治理区
  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因矿山环境问题随时威胁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
  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治理工作,并编制详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全市划分出重点治理区2处(附表20)。
  4.一般治理区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地质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诱发矿山环境问题提出预防、处理方案。
  全市划分出一般治理区3处(附表20)。
  (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全市规划在近期安排2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附表21、附图5),分别是长岗镇大洪山磷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柳林重晶石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治理面积0.95平方千米。中期安排3项治理工程,分别是淮河铁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枣园金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黑龙潭金矿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治理面积0.46平方千米。
  (三)矿山环境监测网络
  规划近期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监测网络;中期建立曾都区、广水市矿山环境监测站。初步建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四)新建、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矿山生产区必须与生活区、城区分离。
  ——矿山污染物排放指标、选矿水重复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编制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对矿山环境问题实行动态监测。
  (五)停办、关闭或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严格执行矿山土地复垦规定,达到规划要求。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资源开发、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规划》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为确保《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应建立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手段和配套机制为一体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一)法制保障措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宏观调控力度,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同级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范围内的一切矿业活动都必须服从《规划》,落实《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监督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做到依法管矿,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二)行政保障措施
  1.建立矿业权规划预审制度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从源头上抓好矿业权前置性审查,未经预审不得进入下一程序。预审范围包括: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资源储量是否可靠;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是否匹配;矿业权总数、矿山开采总量是否突破规划年度计划;矿业权空间布局和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是否合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项目用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2.建立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
  制定领导责任制管理办法,实行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把年度目标和规划期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确定的目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等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方案。对总量调控的矿种及年度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并以年报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超计划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4.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
  各级人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察制度,并将总量调控、矿业权设置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规划实施评估制度
  规划实施评估是调整或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结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规划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影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主要因素,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和完善的政策建议。评估方式分为: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措施和规划调整、修订意见;规划期末,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为下一轮规划编制奠定基础。
  (三)经济保障措施
  1.积极拓展资金筹措途径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1)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矿产资源评价和重点勘查区、重大勘查项目的勘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开放式动作,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加基金项目的实施。
  (2)建立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投资勘查机制,尽快实现找矿的重大突破。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地勘行业部门,要按《规划》制定的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做好项目立项论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4)各级政府应从年度财政支出中列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造、科技攻关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作。
  2.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1)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构建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推进矿业权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业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2)重点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形成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完善矿业权转让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勘查、开采有效进入与退出机制。
  3.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税收调节体系
  (1)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建立矿产资源税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资源消耗量挂钩的征收制度,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2)合理规范中央与地方矿业权收益分配,除主要用于勘查外,要重点支持规划确定的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循环经济发展等重大工程。
  (3)对限制和禁止开采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加强矿山资源和环境保护。
  (4)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逐步建立矿业权转让增值税和矿山环境污染税征制度。
  4.贯彻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1)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矿山环境的恢复。对恢复治理不力、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启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2)落实备用金的前置性约束和后期监管约束。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使用好备用金,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备有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社会保障措施
  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发挥公众在规划编制中的作用,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为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创造条件。
  2.建立规划公示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为规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科技创新与人才保障措施
  以提高地质科技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地质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机制,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逐步加大对矿业科技开发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核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科技投入良好局面,建立矿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为科技成果尽快应用于矿业开发提供资金保证。积极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推广和引导矿山企业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达标率,推进矿产品从卖原矿向精、深加工转变,促进矿山企业向科学化方向发展,提高矿业经济效益。
  应用现代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技术,服务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等领域,对必要的紧急情况构建预警应急系统,以便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建立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矿业权设置的动态变化,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积极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掌握规划编制、实施、评估等技术技能的专业人才,以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与技术应用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矿产资源忧患意识
  矿产资源是耗竭性资源,储量逐年减少,后备资源不足;开发利用经营粗放,经济效益低下;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已成为制约矿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矿山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地质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因此,应深入开展全民矿产资源国情和国策教育,增强矿产资源忧患意识、保护和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提高全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八附则
  《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原程序进行报批。
  《规划》经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由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
  编制说明
  为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以及随州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发展纲要,加强我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合理调控矿产开发利用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与结构优化,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和精神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州(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9号)、《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鄂土资文〔2003〕16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的精神和随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于2007年8月开始组织并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编制《2006年—2020年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研究和专题论证、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和补充完善,于2008年10月下旬形成《规划》预审稿。现就规划编制情况作以简要的说明。
  一、《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和基础产业。长期以来,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缺乏统一规划,造成盲目重复建设、矿产品供需总量失衡、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利用方式粗放、利用率低、破坏浪费严重、矿山生态环境恶化、宏观调控与管理薄弱等一系列问题。
  2003年第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发布实施,结束了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初步建立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了重要依据,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但首轮规划实施以来,我市社会及经济发生了显著变化,矿产资源规划面临着新的形势;同时首轮规划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障矿产资源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不健全,矿产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经济增长对矿产资源需求比预期强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不够合理,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滞后等问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2020年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湖北省州、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全市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职能,组织编制了《2006—2020年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总体部署,是指导我市“十一五”和今后15年矿产资源工作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文件,是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期为2005年,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15年,展望到202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本州所辖行政区域,包曾都区和广水市。
  二、《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基本国策,具体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加速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为主题,以矿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手段,积极推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品的需求,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首轮规划的基础上,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研究已有的成果和资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主线,认真分析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预测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明确本次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合理制定规划近期、中期及远期矿产勘查及开发利用指标,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合理调控矿产开发利用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与结构优化,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保障措施,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增强规划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提供重要依据。
  三、《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在编制本规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与上级规划相衔接的原则。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遵循上级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控制指标,规划分区与上级规划相吻合,指标的确定要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2)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矿产资源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在法律规范、规划调控、政策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4)统筹规划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协调统一,树立“大资源、大环境、大市场”的观念,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它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5)立足当地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规划编制必须在对国情、市情、矿情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对资源形势的判断、规划目标和任务的确定和规划实施措施的制定必须切合本地实际。
  (6)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正确判断矿业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的要求确定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并将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
  (7)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用科学的方法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
  《规划》编制工作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完成。规划的编制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和编制工作小组所构成。
  1.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彭明方随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徐存云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帅文强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曾云峰随州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德育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郭自贵随州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陈松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董学斌随州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吴正江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洪田随州市林业局副局长
  聂世民随州市环保局副局长
  冯晓蓉随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
  王良成随州市文体局副局长
  肖立胜随州市规划局副局长
  杨明清随州市粮食局副局长
  叶星国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乐放耀随州市科技局副局长
  刘绪东随州市统计局副局长
  黄家荣随州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青随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有亮随州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帅文强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沈正刚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兼)
  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和重要矿山企业还要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室联络与提供规划资料,反映部门、地方和单位的意见,参与规划的调研、联络与协调工作。
  2.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是我市第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考虑到中国地质大学优良的资质条件以及首轮规划在省厅评审中的高度评价和工作的延续性,我局仍委托该单位协作完成本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小组组长:帅文强
  规划编制小组副组长:沈正刚、郭凤典
  规划编制小组成员:王仁贵、殷彬、董艳、李忠武、白永亮、李奇明、王来峰、刘伟、王肖戈、程胜、谢邦华、洪水峰
  五、《规划》编制的过程
  本次《规划》是在《2002—2010年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周期约一年左右的时间,先后经历前期准备、制定规划编制方案、基础资料收集整理与专题调研、综合分析研究与论证、《规划》编制、征求意见、提交《规划》(预审稿)等阶段。
  2007年3-5月为前期准备阶段。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在经费和组织上为《规划》编制作了准备,并决定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并于同年7月正式签定了委托协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中的要求,组织不同专业的人员组成编制小组,负责《规划》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制,并初步收集资料。
  2007年6-7月为制定《规划》编制方案阶段。在初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合同双方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规划》编制方案。
  2007年8-9月为资料收集和专题调研阶段。在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仁贵科长带领先后到政府办、发改委、统计局、规划局、旅游局、文化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收集有关资料,并分别到部分重点矿山企业进行专题调研。
  2007年10月-2008年4月为综合研究阶段。在对已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整理的基础上,围绕矿产资源态势研究、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规划目标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其确定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论证,初步编绘部分图表,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为《规划》的编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2008年5月-8月为初稿形成阶段。在资料综合整理与分析研究论证与专题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各类规划附图、规划附表、规划图集和有关附件材料,逐步编写《规划》文本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8月20日召开局内部相关科室的讨论会议,形成修改意见。
  2008年9月-11月为《规划》修改完善阶段。文本初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曾都区和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有关部门与单位的意见,对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规划》文本征集方案并提供依据。《规划》初稿经有关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和主要矿山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后,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处理。
  《规划》广泛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规划文本、规划附图、规划附表、规划图集和专题研究报告,形成《规划》预审稿,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2009年3月28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预审稿)进行了审查,编制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文本、附表、图件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报批稿,并于2009年7月提交,按照程序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
  《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附图、规划说明、规划专题研究报告等项组成。
  1.规划文本
  《2006—2020年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由“总则”、“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和“附则”九个部分组成。
  “总则”说明了规划的目的、编制依据、定位、规划期限和适用范围。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了我市矿产资源特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矿业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矿产品供需形势和资源保证程度,提出了保证短缺矿产供应的解决途径。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确立了《规划》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必须坚持的总方针和基本原则,提出了矿产资源工作的总体目标以及规划目标期、阶段目标期和规划展望期的主要目标。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确定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的方向,明确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调查进行了部署,划分了勘查规划区及规划区块;提出了探矿权设置、投放量及时序、现有探矿权处置方案及勘查准入条件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确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制定了主要矿种开采总量及矿山数的调控指标;提出矿业开发利用布局,划分了全市重点、禁止、限制、一般开采规划区及规划区块,确定了采矿权设置、投放量及时序方案;提出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优化方向,制定了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确定了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及矿山最低生产服务年限;确定了主要矿种及其共伴生矿种节约和综合利用方向;提出了开采准入条件等。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析了我市的矿山环境现状及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了采矿活动对矿山环境造成的影响,预测了矿山环境发展趋势,明确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了规划期内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任务,确定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控制指标及主要政策措施。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为落实规划目标,根据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分别从行政、法律、经济、科技、重大工程、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附则”主要说明规划的审批与解释权限。
  2.规划附表
  《规划》共包括23个表格,分别是:
  附表1随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1随州市矿区(上表)资源储量表
  附表2-2随州市矿区(未上表)资源储量表
  附表3随州市成矿远景区一览表
  附表4随州市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5随州市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6随州市探矿权现状表
  附表7随州市采矿权现状表
  附表8随州市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
  附表9-1随州市探矿权总数规划指标表
  附表9-2随州市采矿权总数规划指标表
  附表10随州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分区表
  附表11随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区规划表
  附表12随州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区块规划表
  附表13随州市矿产资源开采区(块)规划表
  附表14随州市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及年限规划表
  附表15随州市主要矿产“三率”规划指标表
  附表16随州市矿山整改、联合、关闭规划表
  附表17随州市风景名胜区一览表
  附表18随州市自然保护区一览表
  附表19随州市文物古迹及地质遗迹保护区一览表
  附表20随州市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与一般治理区一览表
  附表21随州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规划表
  3.规划附图
  《规划》共包括5幅图件(比例尺1:150000),分别是:
  (1)随州市矿产资源分布图
  (2)随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3)随州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与勘查规划图
  (4)随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
  (5)随州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
  4.规划专题研究报告
  《规划》共包括专题研究报告1套,共包括4个方面的专题:
  (1)随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态势研究
  (2)随州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布局研究
  (3)随州市矿产资源供给需求分析
  (4)随州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研究
  5.规划编制说明
  《规划》包括编制说明1份,即:
  《2006—2020年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说明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1.数据来源
  规划研究成果中大部分数据使用截止时限为2005年底。其中,发现矿种、查明储量矿种、矿产地个数、矿床勘探程度等数据根据《湖北省矿产地数据库》、《截至2005年底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和待审批储量的勘探报告确定,而矿床(区)个数则是在对矿产地系统清理的基础上确定的;固体矿产储量数据来自固体矿产储量套改数据库;上表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总值、人均值及其在全省的排序等数据引自《2005年湖北省矿产资源年报》;矿山数量、从业人数、矿石产量和矿业产值等数据主要来自《随州市矿山企业统计年报》;矿业及后续加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以及矿产品消费量数据引自《2006年随州市统计年鉴》和相关行业办“十一五”规划。本《规划》划定的各类规划区的拐点坐标数据系在数字化地理图上直接依据划定范围读取直角坐标换算而来;有关各类保护区资料数据由市内有关管理部门提供。
  勘查区块和开采区块的划分在2007年探矿权、采矿权的基础上,参考了2008年的最新数据,做了适当微调。
  2.规划矿种及矿山控制总数
  《规划》对象主要是甲类矿产和部分乙类矿产,对于建筑石料类矿产规划至提出了布局和矿业权的参考意见,具体的规划及实施方案留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去做。
  矿山总数控制指标主要是依据以下几方面因素确定的:(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占矿山总数比重较大的砖瓦粘土类企业将依法关闭;(2)部分规模过小的建材类非金属矿山要进行整合,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一致、一个矿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采矿权的要求,很多矿区范围内的矿山将走整改联合、规模经营之路,使矿山数量减少。(3)新设立的采矿权必须满足准入条件。(4)规划期内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3.最低开采规模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主要是按照省厅的方法,从三个层面上来予以确定的。首先,分别确定新建矿山与换证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指标。其中,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值一般较高,目的是提高矿业准入门槛,一步实现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规模间的一致。专门确定换证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目的是为现有矿山延续、变更、扩建、整改、联合及其审批换证提供依据。之所以要分别确定新建矿山与换证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市内现有矿山开采规模普遍偏小,全部关闭数量众多的规模以下矿山既有难度也不现实,而通过整改一步达到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又不可能,因此,合理的矿山开采规模只有通过逐步调整才能实现,而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必须有一个阶段性的、合理可行的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作为依据。也正因如此,在最低开采规模指标取值上,换证矿山一般低于新建矿山。
  其次,分别确定矿井(实质为已核定储量的矿山)与已查明资源储量矿区(床)的最低开采规模指标。根据随州市矿山开采规模现状,全市矿山规模结构调整目标必须分两步实现。第一步,在规划近期阶段,以实现矿山开采规模与其核定储量规模相一致为主要目标,在对新建矿山实施矿床(区)实行最低开采规模指标控制的同时,重点依据核定储量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关闭不合格矿山,督促规模以下保留矿山整改、联合,逐步扩大生产规模;第二步,在规划远期阶段,以实现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一致为目标,对新老矿山同时实行矿床(区)最低开采规模控制,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整改联合,最终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再次,分矿种确定大、中、小型矿区(床)或矿井(已核定储量的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其中,各矿种大、中型矿床(区)或矿井的最低开采规模系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1]13号)和《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地发[1998]47号)提供的相关标准和本市矿山基本情况综合确定。小型矿床(区)或矿井的最低开采规模是本规划关注的重点,主要根据以下因素或方法综合确定:(1)国家已有的政策规定;(2)同类矿种已有矿山生产经营规模盈亏临界值统计结果;(3)区、直管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4)根据规划期内同类矿山总数、矿石生产总量、矿山规模结构规划调整方案综合推算。(5)部分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取其小型矿山最高限的10%。
  4.规划的修改情况说明
  (1)初审意见及修改
  2008年12月17日,在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初审会。随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曾都区和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参加了会议,省国土厅规划处也给出了书面意见。会议提出的主要意见有:
  ①采矿权、探矿权的数据采用时限应该截至2007年底;
  ②去掉规划中本该属于县级规划规划的内容,建议给出指导性意见;
  ③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边界不明确;
  ④建议将水泥用灰岩列入限制开采矿种;
  修改情况:除了部分重点保护区的边界坐标实在无法找出,其余的均按照意见一一修改。
  (2)预审意见修改
  2009年3月28日,省国土资源厅在武汉组织召开了规划预审会议,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部分储量数据有待核实
  修改情况:已核实并做出修改;
  ②禁止、限制规划区的范围界定有限的规定
  修改情况:已经按照最新规定做出修改;
  ③未划定禁止勘查区
  修改情况:按照禁止勘查区的条件新增19处禁止勘查区;
  ④图件上未标明禁止勘查区
  修改情况:已标明;
  ⑤目标中关于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的指标不符合有关(新)规定
  修改情况:已参照有关规定做出修改;
  ⑥图中未标明V级成矿区
  修改情况:已经将相关内容加到图件中;
  ⑦部分社会经济数据有误
  修改情况:经核实无误的予以保留,遗误已修改;
  ⑧部分语句表达不够准确
  修改情况:已修改,尽量做到简洁、准确。
  ⑨其它
  其它一些文字方面的仔细斟酌,也按照专家的意见进行了细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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