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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10 16:16
  • 信息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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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范》(鄂交发〔2021〕1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基本规范》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闭环处理工作监管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批评、通报或约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修改为“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闭环处理工作监管职责,督促“两客一危”企业加大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抽查和外省抄告重点营运车辆违规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批评、通报或约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项中:“每月10日前向本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湖北省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报送上月的《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台账》和《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月报表》。”修改为“每月10日前向本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各市州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运营商报送上月的《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台账》和《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月报表》。”

三、《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湖北省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月报表》汇总,分别报送相应的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抄送至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修改为“各市州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运营商于每月15日前将《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月报表》汇总,分别报送相应的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四、《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四项中:“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月报表》汇总上报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修改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月报表》汇总,定期发布“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工作情况通报,并督促整改,同时上报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范》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10日

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处理工作,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两客一危”车辆,是指从事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

第三条“两客一危”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动态监督管理的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信息采集、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调离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两客一危”企业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做好监控记录。对重点营运车辆企业动态监控平台、重点营运车辆运行动态信息平台和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发现和推送的本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建立台账,并逐一调查核实。

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平台按照“两客一危”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规定执行。

第五条“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主要包括: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法运行、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驾驶车辆不系安全带、行车过程中拨打接听电话、抽烟、吃东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信息。

第六条“两客一危”企业对驾驶员发生上述第五条(包括但不限于)规定行为的,参照以下“五种形态”,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批评教育:超速行驶的,疲劳驾驶的,客车超载10%以下的,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行车过程中违规接打电话、抽烟、吃东西的。

(二)经济处罚:批评教育累计达3次的,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的,客车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客车超载10%至20%的。

(三)停班学习:经济处罚累计达3次的,客车超载20%以上的,故意屏蔽、遮挡、破坏车载终端设备的。

(四)辞退开除:年度内停班学习超过2次(含2次),经提醒制止仍继续有违规信息的驾驶员,依法辞退。

(五)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两客一危”企业应对本单位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对驾驶员的违规信息处理结果在本单位驾驶员安全培训会上进行警示通报。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两客一危”企业落实闭环处理主体责任。对“两客一危”企业相关制度不健全、动态监控违规信息处理不力的,参照以下“五种形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通报:动态监控工作考核月度排名通报,对典型事项、典型企业进行重点通报。

(二)约谈:动态监控工作未形成警示、记录、报告、处理等闭环管理流程的,未及时核查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推送的信息的,未按时报送动态监控违规信息处理台账和月报表的,驾驶员经济处罚达到企业驾驶员总数10%的。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约谈,也可联合公安交管等部门进行约谈。

(三)整改:驾驶员停班学习达到企业驾驶员总数5%的,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视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进行挂牌督办。

(四)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

(五)吊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吊销相应许可。

第九条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本行政区域内“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严重违规信息抄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并纳入诚信考核。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闭环处理工作监管职责,督促“两客一危”企业加大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抽查和外省抄告重点营运车辆违规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批评、通报或约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和规范“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闭环处理信息填报工作。

(一)“两客一危”企业应建立本单位《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台账》(见附件1)。每月10日前向本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各市州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运营商报送上月的《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台账》和《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月报表》(见附件2)。

(二)各市州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运营商于每月15日前将《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月报表》汇总,分别报送相应的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三)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信息处理台账》和《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月报表》(见附件3)汇总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月报表》汇总,定期发布“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工作情况通报,并督促整改,同时上报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五)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定期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发布全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工作情况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的处理,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自2022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本规范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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