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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1-08 15:00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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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交发〔20217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826

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廉政阳光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有关规定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监管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四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具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经验;

(四)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五)具有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

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遴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的,鼓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权重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技术能力,参考权重5%10%;

(二)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15%30%;

(三)拟投入主要人员,参考权重10%20%;

(四)代理方案,参考权重15%30%;

(五)履约信誉,一般不低于10%;

(六)招标代理费报价,一般不超过10%

第十一条 未采用公开招标(遴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将招标代理机构能力核查情况报送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满足下列条件的,通过能力核查:

(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的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五)招标代理项目组中应至少具有1名熟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1名熟悉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人员;

(六)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内容中包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应至少具有1名造价负责人,其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证书;

(七)具有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制度,且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满足下列条件的,通过能力核查:

(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1个及以上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的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五)招标代理项目组中应至少具有1名熟悉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1名熟悉港口航道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人员;

(六)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内容中包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应至少具有1名造价负责人,其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证书;

(七)具有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制度,且运行正常。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其中,无不良行为信息即为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较重不良行为信息和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六条 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采用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招标代理项目或影响招标人、评标专家的;

(四)未按规定进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且未向招标人书面提示的;

(五)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影响招标结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七条 较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二)因招标代理人员工作疏漏,导致重新评标或招标失败的;

(三)招标文件重新备案时,未落实备案反馈意见,且未如实说明相关依据的;

未落实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反馈意见且未如实说明合法合规依据而重新备案的;

(四)招标文件未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改的补遗书未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

(五)招标文件未按标准文件(或示范文本)编制或采用的评标办法不符合规定,且备案时故意隐瞒的;

(六)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七)未按规定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

(八)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其它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招标文件未按示范文本(含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或采用的评标办法不符合规定的;

(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低劣或存在错漏较多的(3处及以上);

(三)评标报告存在明显缺漏,未向评标委员会提示的;

(四)未按规定和招标人授权及时公示评标结果的;

(五)未按规定和招标人授权及时处理异议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七)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其它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累计次数分类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3次较重不良信用行为,按1次严重不良信用行为评定。3次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按1次较重不良信用行为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1次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行为达2次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行为达1次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无较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且一般不良信用行为达2次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无较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且一般不良信用行为达1次及以下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第二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最近一次再参与信用评价,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第二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时间范围为11日至1231日(以评标结果公示发布时间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信用等级D级所列行为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D级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一)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核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

(二)招标公告发布后,如投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在开标前书面反馈招标人或交通运输部门。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并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四)在异议或投诉处理过程中,招标人或交通运输部门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

(五)在项目督查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并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行为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实的,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格式详见附件),并抄送招标人,相关信息纳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函后10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设置信用等级评分项,评分项权重不低于10%,并按以下要求应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一)AA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100%;

(二)A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90%;

(三)B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80%;

(四)C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70%;

(五)D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为0分。

第三十条 招标人选择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或D级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向招标人发出风险提示函;

(二)责成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资格、业绩和能力进行认定;

(三)责成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招标文件备案时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告期间,应用最近一个年度已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市(州)应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执业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建设,强化廉政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严守秘密,诚信执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制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或合同条款等内容。

对于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拒绝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或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风险警示、要求招标人组织第三方审查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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