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30 08:28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张春燕
打印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发挥项目建设最大效益,落实责任机制,确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标后建设过程中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标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标后监管责任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标后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加强招投标市和施工现场管理的“两场”联动,加强对中标人投标承诺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转包、非法分包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履约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为;依法依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严格规范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标后监管工作清单,合理确定年度检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标后检查的力度。

(三)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标后监管工作清单、检查方案、抽查计划等相关工作适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组织的集中检查应将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等要素进行全流程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确保检查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二、创新标后监管方式

(一)建立标前谈话提醒机制。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分别由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人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依法依规招标相关事项的谈话提醒。

(二)建立标后履约约谈机制。对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涉及民生、扶贫等关注度高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或会同招标人对中标单位法人、项目经理进行约谈,或以书面告知等方式要求中标单位诚信履约,依法依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

(三)提倡合同信息公开。鼓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时限及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等在内的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建立标后监管诚信档案。综合监管部门应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市场主体标后履约诚信档案,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要求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部门处理;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移送审计部门处理;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强化标后监管监督检查

(一)强化行政监管合力。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议事协调机制,厘清部门监管权责清单,推动形成监管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在线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综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标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标后监管工作检查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标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或集中检查,确保标后监管工作规范。

(三)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级领导干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