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05-1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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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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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或实现对接)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

第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行业、本领域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监督执行。

综合监管机构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协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指导、监管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交易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办法,规范运行管理,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第四条  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项目自主选择交易平台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告知项目属地综合监管机构,项目监管职责不因选择交易平台而改变。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文件需要备案而未完成备案的,交易平台不能接受其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第五条 交易平台推进各类进场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网交易”,推行网上预约、完善电子档案等功能。档案归档范围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执行行政监管部门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自交易结束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年。

第六条  交易平台将产生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息公开的具体类别和范围,按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开和共享。

第七条 交易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和综合利用,在向省电子服务系统推送数据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要求之前,每月向本级综合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统计情况。

第八条 交易平台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发现市场主体有不良行为的,应给予提示告知或劝阻;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数据异常情况,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告综合监管机构并配合处理,为综合监管机构问题核实、案件查处提供通道及资料。

第九条 交易平台对于交易服务中涉及的监管事项、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告知本级综合监管机构;每半年向本级综合监管机构报送交易平台运行情况分析总结。

第十条  交易平台不对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及行使任何审批、备案职能;不行使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公示等具有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能;不强制目录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其他不得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在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开展检查,相关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推进互联网+监管,运用公共资源电子监督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对在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进行过程预警处置、监控实时查看、文件日常检查、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对交易平台问题易发多发环节、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预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记录的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行政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加强交易平台的信用监管,对失信的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守信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外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运行服务规范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外推介。

第十综合监管机构对交易平台实施目录管理,组织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十行政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职责视情况采用沟通书面工作提示出具工作建议或意见等措施处理,拒不执行的,向同级政府报告;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照其规定处理。

十七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发现交易平台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向综合监管机构反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 健全行政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与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本办法适时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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