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6-15 10:46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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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随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负面行为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条款,招标投标各方交易主体应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我局将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随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613



    附件


随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禁止

事项

具体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依据

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进平台交易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2.不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3.为适用“可以不招标”法定条款的规定而弄虚作假。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划分标段、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将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6.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不依法进行招标。

7.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

8.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2

发布公告不规范

1.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3.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

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2.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3.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4.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或者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

4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

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6

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等情况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7

不按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1.不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少于5,电子文件收取费用或纸质文件售价明显高于印刷和邮寄成本,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8

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9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程序不规范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不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

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接受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3.对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宣读(不展示)

4.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在开标时不公布。

5.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11

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1.招标人评委超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2.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4.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5.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6.更换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7.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条

12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不按规定提前抽取评标专家,或将投标人名单及评标项目提前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2.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3.招标人(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4.在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3

不依法发布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4

不依法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拒绝签订合同。

5.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6.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

7.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

8.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订立合同。

9.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5

规避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6

未按规定处理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异议

1.不在法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2.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17

投诉不规范

1.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2.不按规定的格式、程序和要求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18

擅自中()止招标及终止程序不规范

1.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2.终止招标时,不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3.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4.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未尽到依法妥善保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9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2.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20

代理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理职责

  1.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2. 招标代理机构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3.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行贿、提供回扣、分成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投标人

21

不符合要求参与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2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3

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4.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24

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5

中标后违约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4.与招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6.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7.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8.中标后不及时、足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26

不合理投诉、恶意投诉

1.未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评审(评标)结果出来后又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诉。

2.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答复日期未满、超出投诉有效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4.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5.不按规定的格式、程序和要求进行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7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2.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出现调整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3.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5.在开标前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进行协商谈判。

6.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8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2.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

29

主动回避未回避

1.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30

干扰或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3.索要超额专家劳务费或要求不当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1

不按规定审查、评审,不客观、不公正履职

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2.私下接触投标人。

3.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有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9.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2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3.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备注:

1、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禁止的,从其规定。

2、执行过程中,若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新的规定,我局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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