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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