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9-07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5]2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在随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高校人才资源,支持大学毕业生在随就业创业,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中在随就业大学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首次到随州(含所辖县市区)企业工作,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
    本意见中在随创业大学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在随州(含所辖县市区)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大学生。
    二、支持就业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建立人才收入补偿机制。为缩小与发达地区的起薪差距,大学毕业生直接到我市企业工作的,按博士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一年一发放,发放最长期限为3年。
    (二)落户与住房保障。在我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在我市企业工作满3年并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按照博士3万元、硕士2万元、本科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首次购买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三)发放创业扶持补贴。大学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成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政策给予每年最高1.8万元的房租和水电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
    (四)给予融资支持。在随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大学毕业生创办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税费减免政策。毕业年度内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大学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费优惠政策若有调整,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在我市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采取“理论+实训”方式,模拟真实商业环境,对学员创业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全面提升学员应对创业实际经营风险的能力。
    (八)其他支持措施。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科研成果及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相关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学毕业生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他们在随就业创业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人才办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协调和优惠政策的督办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大学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扶持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由市人社局协调安排;税费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具体落实;其他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三)加大经费保障。大学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统一负担,购房补贴等工作由各级财政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支持大学毕业生在随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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