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6-02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5】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能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能源是现代化的基础和动力。我市“无煤、少油、乏气、缺电”,能源瓶颈制约明显,能源发展面临的结构性、约束性、体制性矛盾突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大战略部署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9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能源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深化改革为统领、以能源保障为基础、以优化结构为目标、以创新驱动为动力,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新能源,努力构建安全、清洁、高效、经济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为建设“圣地车都、神韵随州”提供能源保障和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以建成国家新能源产业示范城市为目标,努力成为湖北省新能源强市、能源经济大市,能源保障供应能力显著增强,实现“2个300”的突破,即:能源领域累计完成投资突破300亿元、新增发电装机突破300万千瓦,其中煤电装机132万千瓦,风力发电装机100万千瓦,地面光伏电站装机5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10万千瓦,生物质等其他新能源装机10万千瓦以上,实现我市能源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历史性突破。

  二、深化能源领域改革,优化能源发展环境

  (一)完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开放我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市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有序进入、公平竞争。加快完善区域能源市场,促进能源产品和要素在我市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能源领域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完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能效管理和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灵活电价机制。在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等政策;推行完善居民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和分时电价制度,引导能源合理节约消费。开展能源建设与金融创新合作试点,拓展分布式能源项目融资新途径。(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民银行、市政府金融办、随州供电公司负责)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要求将能源项目审批权下放,对于市本级保留的跨县(市、区)能源项目,进一步精简审批前置要件,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要件实行并联办理。推行能源项目行政审批网上受理、一站式办结的新模式。加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管,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要求,不断完善能源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三、加强能源产业发展,夯实能源保障体系

  (一)科学发展清洁煤电。按照先进的节能环保标准,建设华能随州电厂2€?6万千瓦新建工程项目,发电机组供电煤耗低于285克标准煤/千瓦时,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鼓励电厂余热利用,加快随州城区、高新区供热、供暖管网建设。科学规划并积极推进华能随州燃煤电厂产业园建设,在建好一期工程项目的基础上,谋划推进二期扩能项目,即续建2€?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和电厂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以产业园建设推动我市能源和建材节能产业的快速发展。(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创建国家新能源产业示范城市为抓手,积极推进生物质能源综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开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的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华能界山、华润花山、国电中华山等风电场项目建设,力争“十三五”期内完成风电项目装机100万千瓦以上;以随县万和镇、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曾都区万店镇、随州高新区淅河镇等10万千瓦级大型地面光伏项目为切入点,力争到2020年地面光伏电站装机达50万千瓦。推动浅层地温能在建筑制冷供暖方面的规模化应用。鼓励在开发区、大型工商企业、公共机构及公共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新农村建设、农村扶贫开发、现代设施农业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兴建大、中、小型沼气工程,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清洁用能比例。加快区域内小水电扩能改造建设步伐。完善绿色电力调度制度。(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随州供电公司负责)

  (三)加强输电通道建设。加快随州区域电网建设,“十三五”期间,以我市与省电力公司达成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加大随州电网的建设投入力度,新建500千伏变电站1座,新(扩)建220千伏变电站6座、110千伏变电站22座、35千伏变电站25座;大力实施中低压配网改造项目。到“十三五”末,形成以华能随州燃煤电厂、风电、光伏发电、随州500千伏变电站及220千伏骨干网为核心,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分布合理的坚强智能电网。(随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四)大力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抢抓中石化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工程(新粤浙管道)和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工程将过境随州的建设机遇,积极向上争取新增分输站形成我市第二气源。努力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提高城镇居民气化率,拓展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稳步推进天然气在交通运输领域替代成品油,有序发展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树立节能理念,规范节能管理

  (一)实施节能优先战略。树立“第五能源”理念,组织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把节能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及能源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和服务业等低能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绿色消费,以能源消费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以较少的能源消费保障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科学合理用能,使节能低碳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和节能考核。加强能源行业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库存和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等统计指标体系。推进全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能源行业统计监测预警机制,规范能源信息发布制度,有效分析能源供应能力和能源需求变化,增强能源行业抗风险能力,为能源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支撑。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探索在线实时监测。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分解下达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三)强化节能环保刚性约束和政策创新。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实施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先进能效标准,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评审查。在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再审批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面实施节能65%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20年,力争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做好交通、公共、商务等领域节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保障措施

  (一)健全高效的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梳理和整合政府部门的能源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完善能源管理体制。加强市、县(市、区)综合性能源管理机构建设,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等全过程实行有效管理。加强能源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的能源人才体系。(市编办、市发改委负责)

  (二)健全能源财税政策。健全能源财政支持政策,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加大对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储气调峰设施、能源安全、能源科技创新、能源公共服务、农村能源的支持力度;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优化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能源税收调节政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新能源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发挥好税收政策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随州供电公司负责)

  (三)强化能源行业监管。加强能源监管,营造公平、自由、竞争的能源市场环境,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专题会议的纪要》精神,督促相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风电、光伏、生物质等能源项目建设监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同时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专项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努力取得实效。(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随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

  (四)加强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能源产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能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报告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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