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政策相关规定
  • 发布时间:2022-03-22 09:19
  • 信息来源:
  • 编辑:涂小丽
  • 审核: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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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与报备。《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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