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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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丹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随州市交通大道沿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蒋岗片区)项目建筑一期工程中,存在给脚手架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废气直接外排,引起群众不断投诉。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2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22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2019年9月3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9年9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诉申辩书》,以“此起钢管喷漆事件,是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喷漆的钢管很少,主要是用刷子刷的;油漆施工时要采用环保油漆、油漆桶要收集到一起不随意抛弃、油漆作业要到密闭空间作业等问题,在处罚前已整改;钢管油漆作业是随州本地架子专班的专业作业之一,以后一定严加管理专业分包队伍;一次性对我方处罚15万元罚款是否过重,在我方及时整改纠正错误的情况下能否给一次批评改正的机会”等理由,要求我局酌情考虑。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你公司能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的罚款额度可按《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4日的随环罚曾监(听)告〔2019〕3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9月5日的《陈诉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在随州市交通大道沿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蒋岗片区)项目建筑一期工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喷涂作业时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在随州市交通大道沿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蒋岗片区)项目建筑一期工程停产整治。
2.对你公司在随州市交通大道沿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蒋岗片区)项目建筑一期工程中喷涂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柒万伍仟贰佰圆(¥:752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在随州市交通大道沿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蒋岗片区)项目建筑一期工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喷涂作业时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在随州市交通大道沿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蒋岗片区)项目建筑一期工程停产整治。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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