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桂华采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3MA4BEYP29Q
经营者:沈兆兵
经营场所:曾都区何店镇桂华村
随州市曾都区桂华采石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你厂在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桂华村从事的建筑用辉绿石开采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未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0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20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20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2019年9月3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4日的随环罚曾监(听)告〔2019〕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2.对你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处玖万肆仟圆(¥:940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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