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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 发布时间:2020-08-05 09:26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涂小丽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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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中期,中国开始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除了试点之外,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一次论坛上表示,这些混业经营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
  孙国峰指出,混业经营自身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不透明的风险,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准确了解结构和风险状况。
  二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这会导致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会预期在危机的时候得到集团内的银行以及集团的帮助,因此它可以间接的利用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这样会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和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
  三是监管套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特别体现在资本的监管要求是不同的,但是金融控股集团有可能就会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
  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从理论上来说金融控股集团应当追求一种协同效应,降低成本。这种协同效应应该是体现为物理上的一种协同效应,但在实际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能不会满足于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物理上的协同效应,而是有强烈的冲动,利用业务交叉进行监管套利,由于业务规模比较大、复杂性比较高,使得相关的风险会更加突出。
  “总结一下混业经营的这四个风险可以发现,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部的矛盾,我把这个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孙国峰说。
  孙国峰同时指出,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为了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
  “总的来说分业经营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的根本。这点不难理解,因为在实体经济当中我们也经常强调实体经济的公司要专注主业,消费者的需求是无限的,实体经济的公司也不可能对消费者提供所有的产品,所以从金融业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也要专注主业。”孙国峰表示,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产生混业经营的冲动是自然的,但从历史上来看,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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