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2012年防汛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境内下列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公民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 (包括异地从业的本市籍公民及外地在本市境内从业的公民)。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
机关、社团组织、事业、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单位等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人的代收义务人。
二、市直机关、社团组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以及在随州市的中央和省属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代收所属职(员)工(含临时工)应缴纳的防汛费,并于5月31日前直接汇到市防汛部门的专用账户(可电话查询)。曾都区、广水市、随县的防汛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防汛费的征收。
三、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直接缴费地点:随州市清河路32号(随州市水利局一楼)
咨询电话:3328523 33203263228886(曾都)6232020(广水)3338003(随县)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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