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广水市支持工业和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5—202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6月6日
广水市支持工业和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2025—2027年)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创优创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进全市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水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外资企业。
二、奖励设置和兑现标准
(一)税收贡献
1.特别贡献奖。当年实缴税收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特别贡献企业”称号。
2.突出贡献奖。当年实缴税收前十名的独立法人企业(享受“特别贡献奖”的企业除外),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
(二)工业发展
3.企业进规奖励。对首次纳入广水市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月度进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进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工业企业发展奖励。
(1)晋级提能奖:对年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产值增速奖: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以上两项当年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5.工业技术改造奖励。
(1)设备补贴:①对风机制造、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类别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当年设备购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②对冶金循环、医药化工产业类别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当年设备购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9%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③对农产品加工及其他产业类别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当年设备购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一事一议”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采用国家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领先的智能自动化、集群化发展、绿色化转型工艺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设备购置额的8%~1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市政府提交“一事一议”补助申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支持。
(3)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技术改造奖励和“一事一议”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设备补贴的,广水市级不再重复补贴;同一项目此项奖励与《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4〕12号)中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6.试点示范奖励。
(1)对首次被评定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首次被评定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首次被评定为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绿色(智能)工厂(产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信息化示范奖励。
(1)对当年新增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当年新增的省级5G全连接工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增的省级及以上上云标杆企业、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企业“民参军”奖励。对在广水市注册且纳税的参与军品配套科研生产的制造业企业,首次取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商贸流通
9.商贸进限奖励。对首次纳入广水市统计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首次纳入广水市统计的零售、住餐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0.商贸企业发展奖励。
(1)对年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且销售额总量分别排全市同行业前五名的批发、零售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6万元。
(2)对年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且销售额总量分别排全市同行业前五名的住宿、餐饮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老字号企业培育奖励。对被认定为“湖北老字号”品牌且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电子商务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外开放
13.利用外资奖励。对广水区域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资企业,真实投资或增资1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投资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当年到资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4.参展拓市场奖励。企业参加随州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境内外线上线下展会的,按照实际展位费用予以30%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展会已获上级财政补贴的企业,广水市级不重复补贴。
15.跨境电商奖励。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16.外贸综合服务奖励。提升外贸综合服务水平,对商务厅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机构,在省商务厅外综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中为A级(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科技创新
17.创新主体培育奖励。
(1)对首次获得认定的或者新增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复核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兑现程序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科技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拟定奖励兑现建议方案,需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费用一并纳入预算,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奖励兑现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纳入奖励兑现范围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审查。被“一票否决”企业不予兑现奖励,“一票否决”审查事项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用建设等。“一票否决”事项以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信用评价结果为审查依据。
(四)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市科技经信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统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四、相关说明
(一)对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激励措施,依据《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4〕12号)执行。
(二)以上奖励措施均包含《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4〕12号)奖励资金。
(三)本措施所指销售收入、营业额、产值、企业纳统等数据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反馈为准;利用外资数据以上级商务部门、海关认定为准;需经第三方审计的,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四)本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办发电〔2022〕3号)中涉及财政奖励事项不再执行,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生效前已申报但未兑现的奖励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