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广水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8日
广水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实施办法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政府加强政策、资金和服务支持,引导业主通过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的方式增设电梯,业主需对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
(二)坚持“多方筹资、共同分摊”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合理分摊增设费用,采取业主分摊、公积金提取、单位支持、社会投资、财政补贴等多种渠道进行筹措。
(三)坚持“建管并举、确保安全”的原则。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要求,切实加强施工监管和维护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电梯施工使用安全。
(四)坚持“因地制宜、减少占用”的原则。不侵占城市道路、不阻碍消防通道、不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尽量少占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水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未安装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实施条件
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单元进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经本单元总户数占比四分之三及以上业主同意。
(二)增设电梯的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成以下方案:
1.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费用预算及筹集方案。
2.增设电梯运行维护及费用分担方案。
业主须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保养。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增设电梯住宅范围内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受益业主(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可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不超过5名),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代理人,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前,应当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共同分摊,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按照《随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投资、单位投资或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后,按5万元/部的标准由市财政局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仅用于购买电梯)。
六、实施程序
(一)编制方案。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增设电梯方案。增设电梯方案设计图应当符合规划立面效果、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日照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增设电梯方案应当在增设电梯现场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相关业主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协调达成共识的,由所在社区出具公示意见单,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方可申请增设电梯方案的规划等审查手续。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增设电梯的业主签字同意书和相关初步方案等资料报所在社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务服务窗口”。
(三)联合审查。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增设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产权证与身份证一致);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书面协议书。
3.公示意见单。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收到上述资料后,服务窗口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报系统”,将申请资料分别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出具含相关规划控制指标的审查意见),服务窗口汇总后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到现场或未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作同意。
(四)组织施工。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并将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或网上告知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电梯施工涉及水、电、气、网等公共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的要求,优先予以办理。
(五)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申请人应按照特种设备验收标准,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参照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程序,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住建局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六)运维管理。申请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七、工作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协调工作,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务服务窗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料受理、信息推送汇总反馈和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增设“广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报子系统”和相关配套运行制度的制定等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土建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督促电梯竣工验收工作。
市数据局负责配合资料受理、审查,推进窗口规范运行以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报系统与市级政务服务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否符合规划和用地相关规范、标准、立面效果等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安装施工、检测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增设电梯工作中的消防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财政补贴。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广水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公积金提取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主动配合做好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单位住宅楼(小区)由所属单位负责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负责依法查处增设电梯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日常监管责任。供电、燃气、供水、通信等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配套服务工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按照《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
(三)统筹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组织实施本辖区老旧小区改造、管线迁改、雨污分流等项目时,应统筹考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期2年。本办法实施后,若有新的上位法或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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