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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广政办发〔2022〕8号
发布机构
广政办发
发文机关代字
广政发
发文顺序号
8
地区行政代码
421381
施行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民政、扶贫、救灾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水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广水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1228

广水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水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火灾事故,需开展延伸调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并总结教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一)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

(二)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

(三)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其他火灾。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碰撞、刮擦、翻覆等直接导致发生的火灾;

(四)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矿井、铁路等系统领域的火灾。

(五)消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市人民政府要全力配合上级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视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查范围和权限,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复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或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并视情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泄漏事故有关信息和事故情形。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原则上可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等多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

(一)综合组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负责事故调查组的综合协调、会务安排、文件处理、后勤保障及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等工作;

2.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3.负责调度和存储事故调查资料;

4.负责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5.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6.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理组主要职责和任务

1.依法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2.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3.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4.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技术组主要职责和任务

1.根据事故调查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2.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3.负责勘察事故现场,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5.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6.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的,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可延长60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调查处理。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第十七条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应重点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明日常管理、审查批准、监督管理、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机构)应负的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职责履行、责任落实情况。

(三)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火灾中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发挥作用情况,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四)调查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对发生火灾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情况进行调查,查清各地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调查基层组织履职情况。对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志愿消防队建设、群众性自防自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工作进行调查,查清职责履行、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国家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上报处理结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督导。由消防救援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延伸调查的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及涉及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的火灾事故,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消防救援机构自行决定其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是否开展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调查的火灾不予调查的;

(二)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其他怠于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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