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22-11-18 15:15
  • 信息来源: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打印

一、政策信息: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适用范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四、支持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五、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申报条件:

符合中小微企业政策条件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

七、申请材料: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八、申报方式:

(一)网络申报: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二)窗口接收:曾都区白云湖东堤68号曾都区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市行政服务中心AB区税务局窗口

九、办理基本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即享。

十、咨询及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行政服务中心AB区税务局窗口

联系方式:0722-358811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