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234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随发改价格〔2023〕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10:48 |
编辑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 | 发改委 |
随发改价格〔2023〕4号
市发改委 市卫健委关于转发
《省发改委 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随州高新区经发局,国网随州供电公司,随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相关水电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管理,支持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价格政策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机构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二、相关要求
(一)各地发改、卫健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托育机构价格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二)各水电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受理托育机构申请,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省发改委 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68号)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