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8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随发改价格[2023]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1-05 15:00 |
编辑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 | 发改委 |
随发改价格〔2023〕1号
各县、市、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国网随州供电公司: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6号)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5日
鄂发改价管[2022]4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在用电高峰季节削峰填谷,保障我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电网峰谷负荷特性,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次年1月),用电尖峰时段(每日20:00-22:00)基础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基础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其他月份尖峰、低谷时段基础电价浮动比例仍分别按1.8和0.48执行。
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峰平谷时段划分等均保持不变,仍按照《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电力公司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谷差、用户调峰情况和相关收入等情况报告省发改委。如有分时电价增收资金,由省发改委统筹用于电价矛盾疏导、需求响应等。
四、省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做好宣传,主动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省发改委将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12月20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