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23-03-3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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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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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什么?

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扶贫、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边缘户、特殊困难户,其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的农村危房。

2. 如何申请农村危房改造?

答:实行农户自愿提交申请书,经过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批准确定是否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符合条件的危房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后实施改造。

3. 申请农村危房改造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农户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危房如何鉴定?

答:农村危房分为C级和D级,各地根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湖北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2020简明图文版)》,县级住建部门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

5.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有哪些?

答: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采用政府组织统建。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可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6. 如何确定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答:各地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和办法,实行差异化补助。

7.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应具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拆除重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标准,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1-2人户可达到40-60平方米;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面积。C级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各地结合本地农村建房规划管控规定,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筹资能力、民族习俗、气候特点和建筑风貌塑造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

8. 危房改造质量标准是什么?

县级住建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的监管主体,乡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要按照“五个基本”要求,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

9.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何管理和拨付?

答: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6〕216号)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29号)的规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或变相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严禁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由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定期组织验收后,住建部门将验收合格的农户名单送达财政部门,县级财政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的程序,于竣工验收后及时集中支付,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后,将补助资金直达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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