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如何进行参保缴费
  • 发布时间:2022-11-0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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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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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如何进行参保缴费?

答: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确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合并实施后,生育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7.5%).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补缴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别按照合并实施前的规定执行;补缴合并实施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新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计算补缴保费。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8〕36号)

《随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随医保发〔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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