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等。《办法》涉及的主要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1、管廊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管线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2、干线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
3、支线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
4、缆线管廊是指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管线的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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