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2-09-0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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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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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象范围

《意见》明确的对象范围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中在工作地无房人员。同时明确:“解决其他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可参照执行”。在突出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基础上,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延伸到引进人才及城市各类住房困难群体。

(二)关于保障标准

1.户型面积。《意见》明确:供给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按契税征收标准,为142平方米以下)。

2.租售标准。《意见》明确: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原则上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住住房市场价格,并给予适当优惠。充分考虑承租人的承受能力。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

3.准入标准。《意见》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①在工作地无住房;②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③三世同堂或两孩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关于房源供给渠道

《意见》在省实施意见明确的8种方式基础上,结合我市目前安置房空置量较大的实际,增加了“在满足实际安置需求后闲置的安置房,可转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方式。同时明确:“重点采取收购商品房、在建房地产项目和盘活转换闲置安置房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管控,适度发展”。

对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收购在建工程、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商住项目配建、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安置房转换方式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其他方式供给的只租不售。

(五)关于项目审核认定流程。为规范项目审批管理,《意见》明确了各类方式供给的保租房项目的申请条件、应提交资料及审核认定程序。

(六)关于支持政策。《意见》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各项支持政策。

(七)其他需说明内容。打造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是省委赋予我市的重大政治任务和新的使命责任。目前我市农村因大量农民进城,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闲置或荒废,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却又比较紧缺。亟需对农村大量闲置宅基地、房屋等进行盘活,让“沉睡的资产资源活起来”。为此《意见》明确:“鼓励各地、投融资公司充分结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结合乡村振兴的“三变”改革,探索将农村闲置的山场、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资产盘活与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结合起来。允许已进城农民及有意愿进城农民,自愿将其拥有的农村资源资产作价,置换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所作价款可抵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和购买产权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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