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就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8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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