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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22-08-09 10:07
  • 信息来源:随州市税务局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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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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