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共6章29条,采取废旧立新形式,将原标题“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修改为“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并对原规定内容作了如下修订:
(一)优化防空警报管理工作机制。一是紧跟信息化发展实际,对人民防空警报的外延作出界定,规定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包含警报音响信号和语音、文字、图像等警示信息;二是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规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和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等工作提供保障;三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公众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四是强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警报设施管理、迁建和保障警报信号传递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二)提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水平。一是针对防空警报设施安装选点难问题,规定警报设施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公共建筑和民用通信塔(站)上安装,减少对居民住宅影响;二是明确规定防空警报设施需要在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上安装时,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三是明确规定民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应当积极配合安装防空警报信号末端接收设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设施,重点防护单位使用的广播系统应当与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对接。
(三)落实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针对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明确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警报设施设点单位给予协助和配合;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设施日常管理;移动的和无法确认管理主体的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强调涉及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
(四)强化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管理。一是明确规定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当地负责防空作战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协同传递、发放;二是建立灾情警报发放机制,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广播电视、气象、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防空警报系统与有关应急预警系统对接;三是鼓励支持结合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开展人民防空、应急救援等演习、演练和国防、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发挥警报信号公益作用。
《规定》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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